本报讯 (万昊东)“没想到效率如此之高,感谢法官耐心调解,帮我们讨回了公道!”近日,在阜宁县人民法院调解室内,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法官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伤者孙某握着法官的手连连道谢,这起僵持多时的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张某受雇于王某经营的农产品合作社,从事帮工工作。事发当日,王某指派张某驾驶电动二轮车返回场地取药水。骑行途中,张某与孙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致孙某及其车上女儿李某受伤。经核算,孙某母女因事故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
事故发生后,孙某多次找张某、王某协商赔偿,却陷入“互相推诿”的僵局。张某认为自己是受雇履职,事故发生在劳务过程中,赔偿责任应由雇主王某承担;王某则坚称车辆由张某驾驶,事故系其操作不当所致,与自己无关。孙某见协商无果,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秉持实质性化解纠纷理念,第一时间梳理案情,组织庭前调解,力求以最小诉累定分止争。调解初期,双方情绪对立。张某满腹委屈,反复强调系执行工作任务;王某则态度强硬,拒绝担责。
面对僵局,法官未急于打断,而是引导双方充分陈述,待情绪平复后,结合事实与法律释法明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法官清晰阐释法律,指出张某系在执行王某指派任务中发生事故,作为雇主的王某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法官也向张某释明,若其在驾驶中存在重大过失,王某赔偿后可依法追偿。
在明晰责任的基础上,法官兼顾法理与情理,一方面向王某阐明孙某母女的实际困境及进入执行程序可能面临的信用惩戒风险;另一方面,积极协调履行期限,回应王某的资金周转困难。
“只要能尽快拿到赔偿给女儿治疗,我愿意接受调解。”孙某诉求朴实而迫切。王某在法官劝导下,逐渐转变态度,主动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希望给予宽限期。
最终,在法官主持下,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王某于一个月内一次性赔偿孙某各项损失3万元;若未按期足额履行,孙某有权就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当场签字确认,纠纷圆满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