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嘉炜 沈晓梅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今年市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未来五年,全市将紧紧围绕建设“国际湿地、沿海绿城、江淮门户”城市定位,坚定不移走好向海图强、向绿而兴、向新转型发展路径。生态修复具有长期性、系统性和复杂性,既需要科学施策的专业支撑,更需要以法治手段固化修复成果、规范开发行为、破解治理难题,让生态修复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久久为功。盐城“十四五”期间在环境法治方面取得了亮眼的成绩,“十五五”时期应继续将法治思维贯穿生态修复全过程,以立法定规矩、以执法强监管、以司法守底线、以协同聚合力,深化法治赋能生态修复的实践路径,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突破。
完善生态修复法规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施行,标志着湿地、海洋等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逐渐成为环境治理立法的重要内容。近年来,盐城围绕核心生态资源持续推进立法,出台《盐城市黄海湿地保护条例》等法规,为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提供指引和遵循。当前,盐城在生态修复的立法实践中仍存在现有法规侧重于传统生态保护,海洋生态修复、物种多样性保护等领域有待涵盖;部分条例对生态修复标准、责任主体、资金保障等规定较为原则,具体实施细则有待健全等问题。同时,作为世界自然遗产地,盐城的地方立法中可涉外生态协作、国际标准适配等条款。
在生态修复的环境立法中,需聚焦三个方面:一是修订完善现有法规,补齐海洋生态管理、物种多样性保护等领域的立法短板;进一步推广湿地生态红线等特色制度,补充细化生态修复的技术标准、验收程序、后期管护责任及资金来源等配套制度,明确各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紧密衔接《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等省级制度。二是对接《世界遗产公约》《拉姆萨尔湿地公约》等国际条约与标准,补充跨境生态协作等制度规定,结合城市发展和涉外法治需求,将生态资源优势转化为国际生态合作优势;三是强化立法规划与审查,确保法规制度适配生态修复实践需求,提升立法质量。
提升生态修复执法效能
盐城通过强力督察、严格执法、严肃问责的生态环境执法等工作,持续擦亮城市生态品牌,东台、射阳典型海岸带区域的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入选全国生态修复典型案例,是盐城环境执法助推生态修复的生动实践。
生态保护修复离不开强有力的外部监管,从过往成绩中总结经验做法,应继续做到“四治”:一是“定责施治”,厘清职责边界,明确自然资源部门的修复项目监管、生态环境部门的污染防控、水务部门的流域治理、农业农村部门的农业面源管控等职责边界,避免职责交叉或监管空白;二是“协同共治”,整合执法信息,汇集各部门的修复项目台账、污染监测数据、违法线索记录等信息,为精准识别污染源头、违法主体提供支撑;三是“依法严治”,规范执法流程,围绕国土绿化、湿地修复、流域治理等场景,明确执法检查流程、证据采集标准、违法认定依据,针对跨部门共管的生态问题制定协同处置指引,确保执法尺度一致、处置协同;四是“科学善治”,在通过“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NbS)开展生态修复工作基础上,进一步以近自然生态改造为核心理念实施系统性保护修复工程,坚持科学引导,谋求人地共生。
创新环境司法保障机制
自江苏省启动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后,东台市人民法院黄海湿地环境资源法庭作为9家生态功能区法庭之一,成为湿地司法保护的前沿阵地,多家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相继落地。盐城两级检察院对生态环境犯罪零容忍,年均办理千余起公益诉讼案件,将惩治犯罪与生态修复深度融合,用法治利剑筑牢盐城生态环境保护的坚固屏障。
司法是维护环境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督促环境破坏者转为生态修复者的重要推手。盐城生态修复司法实践要更聚焦实效,强化司法刚性保障和检查监督配合,提升针对性、专业性与协同性,切实解决部分司法案件中“重赔偿、轻修复”的问题:一是建立法院、检察院和生态环境部门共同监管的罚金管理和项目验收机制,确保赔偿资金专款用于生态修复;二是推广“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司法赔偿的替代性修复方式,深入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自身法律监督、公益代表的职能,进一步健全与生态环境部门线索移送、证据共享、联合取证的工作联动机制,参与司法裁判后的修复监管,确保公益诉讼“一案一修复”落地见效。
构建多元共治共享合力
良法善治离不开社会主体的积极参与,只要人人动手、人人尽责,激发起全社会共同呵护生态环境的内生动力,就能让中华大地蓝天永驻、青山常在、绿水长流。
为深化全社会参与法治赋能生态修复的协同效应,盐城需从多维度进一步构建多元共治共享格局:在立法层面,将多元主体参与条款嵌入生态修复法规体系,并细化生态产品认购、碳汇交易等市场化机制的操作规范,适配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的转型需求。在执法层面,依法及时开放污染监测、修复进度等数据,畅通社会监督反馈和违法线索上报渠道;推动化工等重点领域企业建立生态修复自查承诺制度,将整改情况纳入信用评价。在司法层面,积极在恢复性司法实践中引入社会力量,吸纳高校学者、企业代表等参与生态修复资金监管与验收,推动司法执行与高校生态实践、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相结合。在宣传层面,依托新兴技术,开展直播普法、智能体普法等活动,将法律法规与司法案例转化为公众绿色认知,凝聚全社会生态保护合力。
(沈嘉炜为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盐城绿色低碳发展研究院研究助理;沈晓梅为盐城工学院教授、绿色低碳发展研究院院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