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月
在第54个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市中院召开以“服务绿色低碳发展 护航美丽盐城建设”为主题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相关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广泛动员社会各界争当美丽盐城建设的践行者、推动者和引领者。现选登部分案例如下。
徐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23年5月至9月,被告人徐某在其承包的虾塘旁的水沟边,多次使用电子诱捕装置诱捕野生鸟类,共非法猎捕夜鹭13只、黑水鸡8只、斑鸠5只、燕雀2只。经鉴定,上述物种系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据统计,徐某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生态资源价值合计1.1万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其坦白、主动缴纳生态资源损失费用、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同时,因其行为破坏了黄河故道片区的生物多样性,损害了当地独特的生态系统,判令其赔偿生态资源损失费用1.1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该案形成的生态环境多元治理机制经验做法入选全省法院环境司法改革典型事例。“三有”陆生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固有组成部分,对维持生态平衡、促进生态系统物质循环具有重要作用。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抓前端、治未病,在依法严惩非法猎捕犯罪行为、追究生态损害侵权赔偿责任的同时,到案发地开展公开庭审活动,并邀请代表委员、当地群众旁听,达到了“审结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某水旱灾害防御调度指挥中心诉徐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08年,某圩堤管理所与徐某某签订《圩堤承包合同》,约定将99亩圩堤发包给徐某某种植树木。之后,徐某某擅自将其中39亩圩堤开塘养殖。2015年,某圩堤管理所与徐某某签订《补充协议》,将徐某某的总承包面积核减60亩。然而,合同期满后,徐某某未退还案涉土地且未将土地恢复原状。2022年,某圩堤管理所等3家事业单位组建成某水旱灾害防御调度指挥中心。经多次催告无果后,该指挥中心遂诉至法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圩堤管理所与徐某某签订的圩堤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徐某某应支付占用期间的土地使用费。徐某某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且经多次催告未及时交纳费用,遂判决徐某某将案涉39亩土地平整恢复原状后返还某水旱灾害防御调度指挥中心,并支付相应的土地占用费、利息和违约金。
典型意义:圩堤作为重要的水利基础设施,承担抵御洪水侵袭、保障排涝与灌溉等重要功能,在水利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若擅自将圩堤开挖,并改造为鱼塘开展养殖活动且长时间占用,会严重影响水利工程的功能发挥,对公共安全构成潜在威胁。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裁判职能,督促徐某某及时恢复该水利工程用地原状,有助于维护水利生态系统的稳定,确保国有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管理,为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筑牢了司法防线。
某村民委员会诉刘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某村委会与刘某某订立《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约定将该村4.69亩土地发包给刘某某从事农业生产。合同订立后,刘某某将承包地硬化并修建厂房从事非农生产。某村委会多次劝导其拆除厂房、恢复原状,但刘某某均未予理会。某村委会遂诉至法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案涉承包地仅限于农业用途,但刘某某利用其承包地搭建钢结构厂房、浇筑硬化场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既违法也违约,遂判决刘某某将涉案厂房、硬化地面和设施设备等拆除清理,并将该处承包地恢复至可耕种状态。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因擅自改变承包地农业用途引发的民事纠纷。确保承包地用于农业生产,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的基石,也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要求。本案中,人民法院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通过及时有力的司法裁判,切实矫正了土地开发利用中的失序现象,是司法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战略、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生动实践。
丁某诉江苏某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噪声污染案
基本案情:丁某系某小区业主,自入住后发现电梯运行时存在低频噪声,且主卧室和儿童房尤为明显,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环境。经检测,室内噪声超过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标准。丁某认为,开发商、物业公司均应对电梯运行产生的噪声污染承担侵权责任,遂请求法院判令两公司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在房屋设计、修建过程中具有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定义务,物业公司对电梯的日常运行负有管理、检测、维护的义务。涉案电梯运行产生的噪声已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故开发商、物业公司均应承担侵权责任。审理中,人民法院多次组织三方当事人调解,并援引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就精神损害抚慰金释法说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也主动采取措施对电梯噪声进行有效防控,并对丁某的精神损害进行合理赔偿,丁某遂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电梯噪声污染干扰居民正常休息、影响身体健康,本案中,法院依托类案规则精准释法,推动责任主体同步履行治理义务与赔偿责任,积极回应群众对宜居环境的需求,彰显司法守护民生福祉的担当。
某港闸管理所诉某冷冻厂租赁合同案
基本案情:2015年,某港闸管理所与某冷冻厂签订租赁合同,将坐落在港闸下游的房屋(冷库)出租给某冷冻厂生产经营使用。因案涉房屋(冷库)处于盐城湿地珍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某港闸管理所于2022年6月、2023年7月两次书面通知,要求某冷冻厂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腾空并交还房屋(冷库),某冷冻厂拒不搬离,某港闸管理所遂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涉案房屋位于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某港闸管理所将该房屋出租给某冷冻厂开展生产经营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其与某冷冻厂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遂判决某冷冻厂腾空涉案房屋后交付某港闸管理所并支付占用期间的使用费。
典型意义:本案中,涉案房屋位于盐城湿地珍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生产经营会严重损害珍禽保护动物的生存环境,削弱缓冲区阻隔外来入侵、保护核心区内生物的功能作用。人民法院秉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充分发挥司法审判在生态修复与保护中的职能作用,依法认定涉案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为“绿水青山”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