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徐春凤)“终于收到了39万元代养费,压力一下子减轻了,非常感谢法院高效、贴心的司法服务!”收到案款后,原告许某特意向大丰法院南阳人民法庭法官致谢。
2023年10月,原告许某与被告某畜牧公司签订《商品猪委托代养回收合同》,约定许某为畜牧公司代养商品猪3000余头,畜牧公司向许某支付代养费。2024年4月,许某按约将商品猪交由畜牧公司后,畜牧公司却迟迟未支付代养费。无奈之下,许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发现,当事人记录商品猪数据的小程序损坏,导致难以明确猪只数量、死淘猪只、用药用料等基本事实,进而无法准确结算代养费。
开庭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和结算依据存在较大分歧。为促成纠纷的早日化解,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当即决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由于被告需对调解方案逐级汇报并由公司内部多部门会商,法官多次与畜牧公司沟通,并约见其江苏片区业务负责人,就事实认定、合同约定以及裁判规则等进行释法说理。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畜牧公司支付代养费39万元,案件圆满化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