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晚报讯 因培训机构未能按照约定履行承诺的义务,导致家长欲退回课时费用遭到拒绝。近日,射阳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成功调解该起消费纠纷,帮助学生家长讨回5200元培训费用。
9月15日,消费者吴女士来到射阳县消保委投诉,请求帮助维权退回未学课时费用5200元。原来,5月19日,吴女士在射阳县城某个人培训机构为其小孩购买了价值8000元的小提琴培训课程,双方约定教学40节课,授课老师为教授职称。5月20日开课,至9月10日已培训14课时。
9月10日上午,当吴女士陪同小孩在培训机构上课时,授课老师中途突然停止培训,问吴女士“今天是几号?”看到室内的礼盒,吴女士立即猜到问话的含义。原来,前几天该老师告诉孩子,说吴女士小孩的“小提琴价值只有几百元钱,只是玩具,真正的好琴需要四五万元,我这里有。”致使孩子有了厌学情绪。因为孩子在场,吴女士只好回答:“大家都是成年人,我知道你的意思。”回家与老公商议后,吴女士认为培训老师就是在“敲竹杠”,言行与身份不匹配,不想再让孩子跟着这个老师学习。第二天吴女士即与培训机构交涉,要求退还剩余未学习课程费用,却被培训机构以违反约定为由拒绝。
接到投诉后,射阳县消保委第一时间展开调查。调查中,培训机构承认9月10日有过“今天是几号?”的对话,解释只是正常交流,否认“敲竹杠”,否认诱导吴女士小孩买“真正的好琴”。培训机构认为双方既有合同约定,就应该按约定执行,机构没有违约。
随着调查的深入,调解员了解到,吴女士购买的课程曾口头约定一对一教学,但是在实际授课过程中,是两个教室同时上课,上课期间老师需要两个教室轮换跑,无法真正做到一对一教学,影响了授课环境以及授课效果。同时,培训机构未能提供培训老师为教授的证书材料。
调解员指出,教育培训是一种消费行为,培训机构提供教学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承诺的义务。既然向家长承诺过一对一教学,且授课老师为教授,就应按约定执行。现培训老师不能提供相关职称证书材料,教学时又两边跑,是一种违约行为。而且在9月10日当天上课提出“今天是几号?”的问题的确不妥。经过沟通,培训机构同意吴女士诉求,退还剩余26课时学费5200元。
射阳县消保委提醒经营者,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纠纷中,培训机构未按约定提供一对一教学,也不能证明培训老师的相关职称,违反双方约定,教师节当天的言行涉嫌违反社会公德,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学生家长在选择培训机构时,应仔细查看培训场地、师资、安全、资产等相关条件,不要盲目相信培训机构口头承诺,选择正规培训机构,避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董雅雯 记者 陶秋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