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4年,王某某应聘至甲公司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及商业秘密保护协议。工作期间,王某某与乙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合伙经营甲公司同类产品,事后王某某向甲公司提出辞职,跳槽至乙公司工作。王某某违反与甲公司签订的商业秘密保护协议,利用甲公司的技术在乙公司生产甲公司同类产品,并向多家企业销售,造成甲公司利润损失近200万元。案发后,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查处并移送至大丰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理思路:大丰检察院围绕涉案产品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是否具有商业价值、权利人是否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进行审查,向侦查机关提出具体补充侦查意见,全面客观收集证据,厘清商业秘密与专利权之间的关系,最终认定王某某采取秘密手段窃取甲公司技术图纸、技术协议等商业秘密,生产同类产品,并且获得相应的密点和同一性鉴定,证实其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
为准确认定损失数额,承办检察官实地走访企业,查实整套控制程序是该产品的“大脑”核心,商品价值主要体现在控制程序上,因此,以商业秘密实际用于生产经营,造成权利人销售利润的减少作为损失数额计算较为适宜。此外,大丰检察院结合案件办理,探索搭建了全市首家知识产权赔偿谅解平台,承办检察官组织双方赔偿调解,最终王某某向甲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并认罪认罚。
典型意义:该案的办理,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延伸法律监督触角,解决行业治理中的“堵点”,通过搭平台、建机制等形式,实现“办理一个案件、规范一个行业、减少一类诉源”的良好示范效应。
积极引导取证,强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大丰检察院在办理涉及商业秘密等高新技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严把案件质量关,严格落实每案提前介入机制,加强对“非公知性”“同一性”等认定商业秘密关键要素的引导取证。建立“一案四查”办案模式,对同一案件均同步审查是否涉行政执法、刑事追诉、民事追责、公益诉讼线索等情形。
能动履职,以刑事和解制度重建司法平衡。大丰检察院办理此类案件时,坚持能动司法,多途径加大追赃挽损力度,将刑事和解作为解决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新渠道,降低权利人维权成本,并促成双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修复社会关系、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实现诉源治理。
多部门联动,合力构建知识产权管理保护新格局。大丰检察院主动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常态化沟通,聚焦商业秘密司法治罪与治理难题开展调查研究,协同法院、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出台《商业秘密保护协作机制》,打通商业秘密保护的行政、民事、司法、检察等协作通道,构建商业秘密综合保护体系,服务保障产业链持续健康发展。
王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