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马某在某网站发布出售纪念币的帖子,载明“出售纪念币,外地顺丰到付”,倪某回帖“确认要二盒,原盒原封不符包退,顺丰到付”,并支付至马某账户5.7万元。马某通过快递公司向倪某邮寄纪念币。后经快递公司确认,该邮件被他人冒领。倪某以未收到纪念币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马某返还价款。法院认为,在倪某未签收货物的情况下,不能认定马某已完成货物交付,其已构成违约,应返还价款。
《民法典》吸收了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卖方交付货物的时间为收货人签收时间。据此,当买方并未实际签收快递时,一旦发生快递丢失等情形,卖方不能以其已将商品交付快递公司为由,主张已实际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但也要注意的是,如果快递公司按照买方指示已将快递送达指定地点,并有效通知买方,可视为买方已经签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