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某小区开有一家美容店,小区业主邵某因美容服务问题,与美容师黄某发生口角。纠纷发生后,邵某利用自己小区业主微信群群主的身份,多次在群中对该美容店和黄某进行污蔑、谩骂,使用黄某照片作为配图,并将黄某从业主群中移出。因邵某的行为,美容店生意严重受损。为此,美容店黄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邵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美容店及黄某名誉,同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审法院认为,邵某在微信群中对美容店、黄某使用贬损性言辞,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言论的客观真实性,造成不当言论的传播,使得原告方社会评价降低,邵某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方的名誉权。据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