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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8日

未签合同就没有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1日,李红(化名)入职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康复财富中心某单位办事处,从事保洁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社会保险费。单位口头约定月工资2500元,要求其早9时上班,中午简单吃饭、休息,下午6时下班,有事请假,请假扣工资。李红每月在税务局开具工资税务发票,凭发票从单位报领工资。单位以劳务关系发放其费用。2021年,该单位要撤销,同年2月23日将李红辞退。

2021年3月23日,李红向乌鲁木齐市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2015年10月1日至2021年2月23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请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裁决认为保洁工作不属于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李红的仲裁请求。

李红随后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院提起诉讼。2022年1月29日一审判决驳回了李红的诉讼请求。

李红继续提起上诉。

二审她向乌鲁木齐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援助中心指派律师王晓庆继续办理此案。

2022年5月12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红与单位之间存在一定的从属关系,李红遵守上下班作息时间、工资标准固定,请假扣除相应工资。单位以每月计算薪酬时间标准支付报酬,印证李红7年工作具有连续性,故李红主张劳动关系的理由成立。

【最终判决】

一、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书;

二、确认2015年11月1日至2021年1月23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三、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案件点评】

此案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双方争议很大。根据李红长期、稳定、受管理的工作特征和定期发放固定数额的报酬特征,认为双方是劳动关系。单位认为:以发票发放每月费用,与职工发放工资的时间、方式不一样,每天下午6时回家,比职工提前一个半小时下班,单位不管理李红,据此,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二审法院采纳了李红的意见,改判李红胜诉。

来源:工人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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