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王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吴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使电动自行车乘坐人赵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与吴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时,赵某未佩戴安全头盔。后经伤情鉴定,赵某颅脑外伤构成十级伤残。因事故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赵某诉至响水县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公安交管部门根据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责任,是对事故本身的定性。而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立足于损害填补,考虑的是各方的过错和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大小。因此,事故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并不等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事故发生时,赵某坐在吴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上,其未佩戴安全头盔,对其颅脑外伤致残这一损害后果的扩大有一定影响。据此,结合赵某的过错程度,对于其损失在扣除交强险赔偿部分后,应由赵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
数据显示,交通事故中,因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导致交通事故伤亡加重的案例时有发生:有的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在事故中,因未佩戴头盔,头部直接撞击地面,造成颅脑重伤甚至死亡。而根据法律规定,如伤者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存在过错,侵权人可以据此主张减轻自身的赔偿责任。
生命只有一次,安全不容侥幸。在此提醒广大群众,驾乘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时,务必规范佩戴安全头盔,这既是对自身生命的负责,也是对家庭幸福的守护。让我们从每次出行做起,以规范佩戴守护平安。孙佩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