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译骏
植树造林是利国利民的生态工程,但若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规种植,树木生长后一旦超出安全距离,将严重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极易引发断电跳闸、人身触电等安全事故。为切实把植树造林这件好事办好,防范人身触电伤害与电力设施损坏事件发生,须正确处理绿化造林与电力设施保护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电力设施保护区,是国家为保障电力设施安全,在电力设施周边依法划定的禁止特定行为的区域,主要分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和电力电缆保护区两类。其中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电力线路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区域。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距离标准为:10千伏线路两边5米以内,35千伏至110千伏线路两边10米以内,220千伏线路两边15米以内,500千伏线路两边20米以内,1000千伏和±800千伏线路30米以内的“线路走廊”区域,均严禁栽种树木及新建各类建筑物。
《江苏省电力条例》第三十六条进一步作出细化规定,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已修剪的植物自然生长后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其所有人或管理人须定期修剪;经电力企业通知后未在合理期限内修剪的,电力企业可代为修剪,且不予补偿相关费用。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及紧急情况下,若其他措施无法消除安全隐患,电力企业可修剪或砍伐相关植物,事后及时向林业或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