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达
近日,在市“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闻发布会上,市中院通报了全市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现将部分案例选登如下。
经营者未尽义务
致撸宠者受伤应担责
——朱某诉某撸猪工作室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基于宠物消费模式及消费群体的特殊性,撸宠馆的经营者负有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除了张贴提示说明外,应当配备防护设备并要求顾客佩戴,并就如何与宠物互动进行说明与指导,同时,还需准备有相应的应急设施和预案。经营者未尽到上述义务致使消费者受到伤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未成年人朱某及其父高某至某撸猪工作室玩耍,朱某在撸宠物猪的过程中,面部被小猪抓伤。双方就医疗费等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朱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撸猪工作室作为经营者,未能证明其已尽到提示、指导、防护、及时救助等义务,亦未能证明朱某及其监护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应当对朱某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为实质化解纠纷,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并当场履行。
典型意义:近年来,宠物互动娱乐等新业态发展迅速,但行业规范相对滞后,部分经营者存在重盈利、轻安全的问题。本案明确了经营者作为服务提供者所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除动物检疫与管理外,还应包括风险提示、防护设置、现场引导、及时干预和制定应急方案等。尤其当消费主体涉及未成年人时,经营者须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同时,家长也应履行监护职责,教育孩子文明互动,避免意外发生。本案审理对引导该行业健康、规范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商家未举证消费凭证
按消费者合理主张退款
——容某诉某美发室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经营者掌握有合同文本或记录消费内容、消费次数、消费金额、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消费者主张该证据指向内容不利于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消费者的合理举证认定已消费款项。
基本案情:容某在某美发室办理消费预付卡,先后三次充值共计2421元。后该美发室停止营业,无法继续提供约定服务。容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服务合同并退还卡内剩余款项。诉讼中,容某主张卡内尚有余款1537元未消费,某美发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证据。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美发室未提供记录消费内容、消费次数、消费金额、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可根据容某的合理主张支持其退款金额。
典型意义:预付式消费合同文本或记录消费内容、次数、金额及预付款余额等关键信息的证据通常由经营者控制,消费者面临举证难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如果经营者控制上述证据却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主张及现有证据审核认定相关事实。本案判决依法支持了消费者合理诉求,在维护个体权益的同时,也为维护预付式消费市场的交易安全树立了裁判标杆,不仅有利于引导经营者诚信自律,更对规范市场秩序、提振消费信心、激发市场活力具有积极意义。
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
经营者应承担责任
——王某尉诉季某烟酒行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经营者销售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履行商品查验义务,依法张贴中文标签,并提供出入境检疫合格证明。经营者未尽到上述法定义务,消费者购买食品后要求退款并主张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王某尉在季某烟酒行以2250元的价格购买了3瓶进口红酒。因瓶身未张贴中文标签,王某尉起诉要求烟酒行退款并支付十倍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红酒系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依法张贴中文标签,并提供出入境检疫合格证明。现烟酒行未能提供上述证明,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为平衡保护双方利益,实质化解矛盾纠纷,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赔偿7000元的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
典型意义: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规范与检疫证明,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与食品安全的第一道关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本案中,案涉进口红酒既无中文标签,亦无出入境检疫合格证明,法院依法认定经营者未尽到法定的审核义务,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本案的妥善化解,既明确了经营者在进口食品领域的严格审查义务,又衡平保护了双方合法权益,切实做到了以法治之力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放任农资“瘦身”属欺诈
销售者应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周某诉刘某同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经营者销售有效成分含量与包装标识严重不符的农资产品,且未尽进货查验义务的,应认定其主观上存在放任的故意。该行为构成消费欺诈,依法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农户周某向经销商刘某同购买了一批肥料,包装标明氮、磷、钾总养分含量≥45%,价款28500元。后周某委托鉴定发现该批肥料实际养分含量不达标,遂主张刘某同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构成消费欺诈,要求按照三倍价款支付赔偿金855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同作为销售者,其销售的产品关键指标显著低于包装标识,属于以次充好。同时,刘某同未能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主观上存在放任故意,应当认定构成消费欺诈。法院遂判决刘某同按照本批销售的不合格农资产品的三倍价款向周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85500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惩治农资销售欺诈、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农资产品经营者对其所售产品标识的真实性负有严格审查义务,销售“货不对板”产品且未尽查验义务的,应认定销售者主观上存在放任的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消费欺诈。本案通过严厉打击农资市场的欺诈行为,有效净化了市场环境,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筑牢了法治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