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法治
2026年04月29日

2025年度全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选登)

□周雷

近日,市中院联合市检察院、市市场监管局、市版权局、市知识产权研究会召开“强化人工智能领域知识产权保护 赋能新型工业化”新闻发布会。会上,市中院发布全市法院2025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现选登部分案例如下。

公益助农直播中擅用他人商标构成侵权 直播平台未尽审查义务被判担责

——东台某公司诉江苏某农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东台某公司系“王炸”等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该商标被核定使用于西瓜等商品类别,经过东台某公司的长期运营推广,“王炸”等商标已在相应市场内形成一定的知名度与美誉度,成为区分西瓜产品来源的重要标识。江苏某农商行是“某某生活”公众号及视频号的认证主体,其通过提供“某某乡品”“某某直播”等服务,为入驻商户免费提供销售农产品的线上平台。2024年4月29日,江苏某农商行在“某某直播”平台开展东台西瓜助农专场直播活动,由江苏某农商行员工在直播间进行产品推广,由入驻商户东台胖某水果店提供相关商品销售链接及宣传图片。因江苏某农商行未经东台某公司许可,在直播视频及商品链接中直接使用东台某公司的“王炸”系列商标名称及图形进行销售宣传,东台某公司遂以江苏某农商行侵害其商标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东台某公司依法享有“王炸”系列商标的专用权,其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应受法律保护。江苏某农商行未经东台某公司授权即在其直播活动中使用东台某公司所有的商标进行西瓜销售宣传,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根据江苏某农商行的过错程度,公益目的,结合东台某公司在本案中为维权付出的成本,酌定由江苏某农商行赔偿东台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5万元。一审宣判后,东台某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系助农直播新业态下商标权保护的典型案例。东台西瓜作为当地农业富民增收的支柱产业与地理标志产品,不仅承载着独特的地域特色,更蕴含着较大的品牌价值。江苏某农商行提供的线上平台虽为助农性质,但其在直播带货过程中未能履行对商户提供链接、商标授权的审查义务,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会破坏地理标志产品的品牌生态,阻碍地方特色农业的品牌化进程。法院通过本案的审理,清晰划定直播助农活动中知识产权保护的边界,明确传递出公益目的不能成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挡箭牌”的司法立场,明确指出直播主体负有审查商户产品来源、商标授权的审核责任。本案同时也传导了直播助农应依法、合法、守法的宗旨,正确引导广大市场主体在投身农产品销售、助力乡村振兴的过程中,既要坚守助农公益目的、践行社会责任,更要强化知识产权法治意识、自觉尊重他人品牌成果,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多次重复侵权构成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应加重处罚

——陆某公司诉章某明、章某庆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陆某公司系国际知名眼镜品牌“Ray-Ban”(雷朋)的权利人,其“Ray-Ban”系列商标在中国经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章某明在淘宝、淘特、拼多多平台经营“柯某眼镜店”“亿某眼镜店”,销售多款由章某庆生产的眼镜商品,商品上使用的“Ray Bysi”标识与陆某公司的“Ray-Ban”商标图形标识相同,并有“雷朋”等标识。同时,在商品标题中还突出使用“雷朋司机眼镜”进行宣传,商品品牌标注为“雷朋司机”。陆某公司认为章某明、章某庆的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且使用“雷朋司机”进行商业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且章某明因销售侵权商品曾于2021年与陆某公司达成和解并承诺不再侵权,但其之后又在线上平台销售该眼镜商品。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章某明销售的商品与陆某公司持有的案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种类相同。其所使用的“Ray Bysi”标识与陆某公司“Ray-Ban”系列商标构成近似;其所使用的部分图形标识及“雷朋”标识与陆某公司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上述使用行为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构成商标侵权。章某明、章某庆系父子,在经营、宣传上存在紧密关联,构成共同侵权。章某庆作为“Ray Bysi”标识的申请人,无法说明商品合法来源,应认定其参与案涉侵权商品的生产经营。章某庆系“雷朋司机”商标持有人,在商品标题中指明品牌为“雷朋司机”的行为本身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该部分行为责任已由商标侵权评价,不再重复规制。章某明、章某庆在之前与陆某公司达成和解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属于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法院综合考虑陆某公司的商标知名度及章某明、章某庆恶意侵权情节等因素,判决章某明、章某庆立即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陆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3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重复、恶意侵犯他人合法知识产权被法院加重处罚的案件。侵权人之前已对被侵权人实施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被起诉后,同被侵权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承诺不再侵权。但之后侵权人再度实施侵权行为,应认定其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法院在认定侵权人民事责任时加重了侵权人的赔偿义务。本案表明了法院严厉打击重复侵权行为的零容忍决心,充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同时还释放出法院将加大对合法商标权保护力度的信号,有助于激发市场经济主体继续研发创新,扩大产品影响力的积极性,也有助于净化市场,推进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进口商品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不构成平行进口

——柳某公司诉其某公司、膳某商行商标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柳某公司系意大利咖啡豆销售公司,名下拥有“LAVAZZA”“拉瓦萨”“乐维萨”等注册商标,其咖啡品牌具有较高知名度。2023年7月,柳某公司发现其某公司未经许可,进口并授权膳某商行在淘宝店铺销售拉瓦萨lavazza乐维萨欧罗金咖啡豆,被诉产品的包装标识及商品链接的产品描述与柳某公司商标相同。柳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某公司、膳某商行停止侵权,赔偿柳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300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品的平行进口是指在某商标权或商标使用权已在本国受到保护的情况下,本国进口企业未经本国商标所有人或使用权人许可,从国外购买商标所有人或使用权人生产或销售的商品并输入本国的行为。本案中,其某公司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从波兰某公司处购得案涉商品,并履行报关手续。但柳某公司与波兰某公司并无直接商业关系。其某公司作为专业从事商品进口业务的公司,在从海外市场采购商品时,对所购商品是否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具有更高的审查义务。其应对波兰某公司销售的商品是否为商标所有人或使用权人生产或销售进行审查。现其某公司无证据证明被控侵权商品的合法来源,亦无法证明波兰某公司的商品来源于柳某公司的授权。因此,被控侵权商品不构成平行进口商品。其某公司、膳某商行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柳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遂判决其某公司、膳某商行立即停止使用与柳某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停止销售带有与柳某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商品;其某公司赔偿柳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合计70万元,膳某商行对其某公司赔偿责任中的5000元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本案系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进口商品不能认定为平行进口商品,对该商品的销售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案例。随着跨境电商的迅速发展,从事商品进口业务的企业往往会通过进口国外畅销商品在国内销售的方式获取收益。企业进口来源不明商品引发商标侵权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本案法院通过厘清被诉商品是否构成平行进口和是否有合法来源的基础上,精准适用商标法,为跨境电商经营者设定了相应的审查义务,对企业盲目追求获利,未经授权进口来源不明商品,扰乱国内市场的行为进行规制,充分保护了外国知名企业的品牌声誉,有利于引导市场主体在商业活动中恪守合规经营原则,推动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核心的良性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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