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玲玲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市委八届六次全会强调,要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着力打造安商惠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城市软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新征程上,我市要对标国内国际先进,聚焦市场主体关切,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让各类市场主体愿意来、留得住,兴旺发达、蒸蒸日上,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动力。
建立健全法规体系,为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制度保障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要在建立健全营商环境法规体系上下功夫,为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和支撑。
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把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实践中形成的先进理念、有效做法和成熟经验上升为制度规范,通过立法形式予以系统固化。依法清理、纠正不符合平等保护、公平竞争要求的法规规章,及时修改废止违反上位法规定、相互之间矛盾冲突、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等内容。
加强营商环境领域法律问题研究,针对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适时出台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推动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健全完善,确保各种矛盾纠纷的处理更有利于市场主体生存发展。
坚持民主立法,拓宽市场主体参与渠道,广泛征求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和建议,充分反映市场主体诉求,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和效果。
建设高水平法治政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必须把法治政府建设放在更重要的位置,全面建设高水平法治政府,持续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提供思想支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提高法治素养,深入推动政府法治改革,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全心全意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在重商、亲商、安商中彰显担当作为。
坚持严格依法办事。各级政府是市场经济的管理主体,是各个市场行为人间利害关系的合理调节与仲裁者、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宏观经济和市场景气的合理调节者。做好市场经济管理工作,政府必须在法治框架内明晰政府和市场边界,尊重市场经济规律,通过市场化手段,依法调整各类市场主体利益关系,用好“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
依法行政要求各级政府既要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又要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对未依法行政、影响法治政府建设的行为进行问责,对干预市场乱作为、法定职责不作为的政府行为坚决加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进行问责直至换人,尽量减少政府职能错位、越位、缺位对优良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不利影响,为市场主体创造更大的自由交易空间,打造公平竞争的良好法治环境。
推进诚信建设,营造守信履约社会环境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是健康有序、永续发展和充满活力的,市场经济环境靠诚信守约维护和支撑。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必须加强全社会的诚信建设,营造守信履约的社会环境。
加强诚信政府建设。党委政府要带头讲诚信、守信践诺,做到言必信、政必行。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作出的承诺、制定的政策、签订的合同要说话算数和句句兑现,坚决杜绝“新官不理旧账”“开空头支票”等政务失信现象出现,以实际行动提高政府的“信任指数”,赢得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充分信赖。
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教育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增强诚信、契约意识,坚持诚信经营,营造诚实守约交易环境,全面提高企业诚信度。
严肃惩戒失信违约行为。政府要刀刃向内检查治理失信行为,对严重失信违约、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影响政府公信力的政府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加强离任审计,对因行政不作为、好大喜功或徇私枉法造成欠账的官员实行终身追责制,提高党员领导干部失信的违法违纪成本,倒逼政府及政府部门更好地守信践诺。
依法依规对失信企业进行惩戒。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在行政审批、行业监管、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采取限制、惩戒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欺诈、违约毁约、制假售假、投机取巧等不诚信行为。依法严肃惩治逃废债行为,欠债不还甚至逃废债不仅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还严重破坏社会诚信、践踏法律权威,必须采取罚款、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强制执行等措施进行惩治。
秉持柔性执法理念,激发和保护市场主体活力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必须秉持善意包容执法司法理念,优化法治服务,从执法司法方面为市场主体提供方便、谋求生路,最大限度激发和保护市场主体的发展活力。
创新诉讼服务模式。构建“家门口式”“零距离”“全天候”诉讼服务新模式,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诉讼服务,实现立案登记、材料提交、案件查询、文书送达、卷宗查阅等诉讼服务事项“一站通办、一网全办、一次办好”。
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确有困难且符合救助条件的涉诉企业,依法减交、缓交诉讼费用。对涉企案件快立、快审、快执,开设“绿色通道”,优先依法快速立案、快速审理、快速结案、快速执行,最大限度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和护航企业发展。
推进企业合规建设。充分发挥律师作用,组建司法护企志愿服务队,深入开展企业“法治体检”活动,引导企业主动预防违法犯罪,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对“诚实而不幸”的市场主体进行信用修复。企业在市场搏击,难免会遇到各种因素影响而导致经营困难、被诉和失信违约,政府相关部门要对这些非主观恶意失信违约的市场主体进行信用修复,帮助其卸下包袱,重返市场正常运营。
推行更有温度的包容性执法。坚决杜绝将罚款与执法机关利益挂钩,严禁下达罚没指标;按照过罚相当原则降低罚款数额;对轻微违法的企业免予处罚,对首次违法的企业减轻处罚,通过提醒、批评、约谈、责令改正等措施进行教育,规范企业生产经营。
对症分类执行。对有执行能力的企业,实行一次性有效执行,不折不扣兑现胜诉企业债权;对暂时经营困难但具有挽救价值的企业,实行协商执行,帮助企业尽快解除债务风险,恢复良性运转;对明显资不抵债的企业,实行“执转破”,推动低效、劣势企业和落后产能有序退出市场。
积极推进破产审判工作。通过企业破产审判,化解企业债务,盘活土地厂房等资产,实现社会资源有效整合,争取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作者为东台市委宣传部讲师、助理研究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