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法治
2024年04月10日

楼上装修改结构 楼下起诉获支持

刘圣磊 徐平

案情回顾:原告徐某系被告杨某楼下邻居,两家房屋系相同户型。徐某家几年前已装修完毕,杨某家尚在装修中。案涉房屋《住宅使用说明书》载明,允许荷重卫生间2个,结构平面示意图标明了该两处卫生间的具体位置。杨某拟在两个卫生间之外,于西南次卧东北角小间(步入式衣帽间)内设置洗手间(用于淋浴,洗面器的上下水管道已铺设完毕),该洗手间位于徐某家相应次卧步入式衣帽间的上方。徐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将改建部分恢复原状。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禁止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改为卫生间等,杨某的改建行为不仅违法违规,也给楼下住户生活带来不利影响,遂判决:杨某将房屋内原由步入式衣帽间改建的卫生间拆除,且不得将此处作为卫生间使用。

法官说法:“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相邻关系纠纷虽小,但与每个人的生活均息息相关。房屋装修、改造虽为业主的自由,但需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民事主体应在法定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即权利的行使应当以不损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作为边界,被告行使业主权利时亦应如此。本案判决昭示:每个人在实现自身权益的过程中,应尊重他人利益,学会设身处地、换位思考,从而创造睦邻友好、和谐友爱的邻里关系,彰显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新风尚。

向“切实解决执行难”奋力迈进 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优化企业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