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艳 丁紫凌
案情回顾:栾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涉农小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1万元。后栾某在驾驶收割机时,因道路坍塌导致收割机侧翻掉入河里,当场意外身亡。其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栾某系无证驾驶为由,不予赔付。栾某家属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滨海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被保险人栾某没有取得农机操作证书,并操作未经登记的收割机,其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但是栾某操作的收割机系用于农业生产等农事活动的农业机械,栾某的行为并不属于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约定的情形。保险公司将案涉收割机认定为“机动车交通工具”,并适用保险条款第六条的约定,主张其不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赔付保险金1万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法官说法:伴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的需求量不断增加,但因对条款内容不清楚,导致纠纷的情况时有发生。广大群众在购买各类保险产品时,要仔细确认保险合同内容,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及自己不清楚的内容,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进行清晰明白的说明,同时要保留好相应投保手续,为以后维权提供保障,避免“被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