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赵梅娟)近日,阜宁法院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成功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化解在诉前,切实让群众体会到司法为民的温度和速度。
2022年11月,赵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同向行驶的唐某发生碰撞,致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后县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驾驶的案涉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赵某、唐某以及保险公司就赔偿事项分歧较大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唐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赵某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接手案件后,迅速了解案情,双方对事故事实无异议,但对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金额存在争议。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快解决双方纠纷,承办法官就争议焦点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赔偿标准向双方释明,与双方进行沟通,耐心劝导,最终唐某和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唐某也撤回对赵某的起诉,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