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法治
2023年11月29日

票据追索权丧失别着急,还有票据利益返还权

蒋晓明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虽丧失票据追索权,但仍享有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案情回顾:2017年7月28日,A公司出具一张票面金额为99896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给B公司,并已承兑登记。后B公司、C公司、D公司、E公司将案涉承兑汇票连续背书转让,最后的持票人为F公司。F公司未能在该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到承兑的某银行提示付款,某银行拒绝承兑,F公司遂诉至法院。现案涉票据款99896元仍在某银行处没有支付,且F公司在一审庭审中表示愿意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滨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持票人F公司在案涉的承兑汇票到期之前享有票据权利,其没有按期到被告处承兑,现已丧失票据权利,责任在F公司。F公司作为案涉票据的合法持票人虽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票据权利,但其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承兑人返还其未予支付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因引起本案讼争的责任在于原告,现F公司自愿承担该案的诉讼费用,法院予以准许。法院遂判决某银行返还某公司票据利益款99896元。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商业汇票具有支付流通、信用媒介、融资工具等作用,在商事交易中广泛应用。基于票据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了更为严格的形式要件和更短的权利时效保护期间,其目的在于督促持票人尽快行使票据权利。但当票据超过权利时效期间,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并不消灭,法律规定了持票人的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以保护持票人的合法权益,平衡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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