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理论周刊
2023年10月25日

在实践中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

张爱民

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要在实践中不断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把人民当家作主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党治国理政的政策措施上,体现到党和国家机关各个方面各个层级工作上,体现到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工作上。

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近70年来,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方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但制度架构需要在发展中不断完善,将其应有的优越性进一步发挥出来,更好地为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制度保障。

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制度。每年召开的人民代表大会结束后并非“曲终人散时”,应逐步建立人大代表与所在选区选民常态化联系机制,提高人大代表履职专业性,建立承办单位与代表“面对面”沟通机制,及时通报办理进展,切实改进工作、解决问题。

完善人大立法体制机制。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发挥好专门立法机关职能,加强所在地区立法工作的统筹规划,健全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工作规范,形成完善的立法起草机制;健全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设置,更好发挥其在组织立法起草工作中的作用。

完善人大监督制度。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当前人大监督还需进一步提升效能,不断健全对“一府一委两院”刚性监督制度,尤其要完善预算审查监督机制,健全完善执法司法检查工作的组织方式,改进和完善专题询问工作。

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全面领导。各级党委要把人大工作摆在重要地位,完善党领导人大工作的制度,定期听取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人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人大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机关”要求,加强人大自身建设,使之成为“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机关、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权力机关、全面担负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

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独特优势

协商民主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实现形式,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中“兼容并蓄、求同存异”的“合”理念,要善于通过协商,尊重和倾听人民意愿和心声,统一意志、形成共识。

利用各种协商途径汇聚民意“最大公约数”。我国协商民主制度体系既上下衔接,也纵横交织,制度设计科学合理。我们要在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社会组织协商和基层协商等诸多领域的实践中开展协商,确保所有需要协商的议题广泛展开,在“一核多元”格局下充分听取吸纳各阶层各方面意见,通过民主集中制形成“最大公约数”的社会共识。

适时将实践成果固化为协商民主的制度基础。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不断发展完善,从新中国建立之初的政党协商发展为现在多领域多层次的民主协商格局,是我们对全过程人民民主认识不断深化的结果。进入新时代,协商民主探索进入全面展开的新态势,全国各地根据自身实际形成一系列新做法新模式,对这些民主协商的新实践应及时研究总结,形成国家层面的协商民主制度。

积极发展社会主义基层民主

基层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底座和根基,应深入开展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建设。

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选好配齐基层党组织书记,加强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发展基层民主必须厘清基层党组织、基层行政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关系,通过制定相应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实现基层公共事务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拓宽各类群体有序参与基层治理渠道。不断创新基层民主治理模式,创设更多村(居)民参与治理途径。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工具和平台,将村(居)一切公共事务整合到平台统一管理,使村(居)民通过手机、电脑等信息平台发表对公共服务的体验和感受,传送对公共服务的需求。让村(居)网格化管理模式在现代信息技术加持下,群众能广泛及时快速地参与基层治理的方方面面,拓宽村(居)民参与范围,激发参与治理活力。

规范基层民主协商治理流程。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在基层民主实践中突出多方协商、公开商议等基本环节,科学合理设置民主协商流程,如议题如何提出、商议主体、表决方式、实施环节等,使基层事务通过制度流程真正由基层群众自我管理。

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征程上,必须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把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紧密团结在共同奋斗目标下,大家一起想一起干,才能克服各种风险挑战实现伟大目标。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践表明,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行得通、真管用、有成效,具有巨大优越性和强大生命力,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要加快推动民族地区发展,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紧紧围绕“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中国式现代化”目标,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结构调整,借助民族发展倾斜政策,挖掘当地自我发展潜力,进一步优化转移支付、对口支援、乡村振兴等体制机制,实现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全面快速进步。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我国是一个多宗教并存的国家,有近2亿信教公民,他们也是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主体,要鼓励广大信众参与国家管理和其他政治活动,引导宗教在保持基本信仰、核心教义、礼仪制度的同时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断根据我国人文环境、风俗习惯等推进宗教中国化进程,尤其要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思想引领,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融合,把广大信教群众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共同努力。

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非公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团结好广大非公企业人士,必须构建好亲清政商关系,“亲”是对企业良好的服务态度,“清”是要把握好政府、企业与市场的关系。政府的职责就是规范和服务,建立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不仅要打开监督“探照灯”,还要消除服务“玻璃门”,通过政府“有形的手”和市场“无形的手”,让企业在公平公正诚信的市场环境中守法经营、自负盈亏。

(作者为市委党校教育长。本文为省委党校系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专项课题〈ZX23069〉中期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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