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理论周刊
2023年10月09日

构筑绿色生态保护的法治屏障

张爱民

党的二十大指出,“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市委八届五次全会提出,高水平办好2023全球滨海论坛会议,打造滨海生态领域全球交流合作平台,推动滨海生态保护与绿色低碳发展,为提升中国在生态治理领域国际话语权多作贡献。盐城拥有优越的自然生态,具有湿地碳汇优势、世遗生态优势、新能源产业优势,要坚定走生态立市、绿色发展之路,把生态资源保护好、发展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建立生态资源“防护网”,构筑绿色生态坚固的法治屏障。

构建生态保护地方法律体系。法治中国建设过程中,通过立法实现地方生态利益最大化是最根本的途径。2015年,盐城出台《盐城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监督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洪水调蓄区、重要湿地、清水通道等9大类92个生态红线区域,实行分级分类管理。2016年,出台并施行《盐城市绿化条例》,这是盐城推出的首部地方性法规,也是江苏省第一部城乡统筹的绿化条例,使盐城行政区域内城乡绿化的规划、建设、管护和保障有法可循。2019年,出台《盐城市黄海湿地保护条例》,这是全国首部湿地类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明确黄海湿地保护管理体制,规定名录管理制度、分级保护制度等管理措施,对黄海湿地实行最严格保护,并规定相应法律责任。2020年,制定出台《盐城市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在全省率先完成全域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工作试点和编目工作,完善生态补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制度。《盐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和规划(2021—2030)》《盐城市“十四五”自然生态保护实施方案》《盐城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盐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等规划和制度,建立起生态保护的规划实施方案和工作责任体系。

开展常态化生态执法行动。执法部门常态化开展严格执法工作,让生态破坏者和干扰者产生敬畏法律之心,树立生态保护意识。政府组织多部门常态化联合执法,防止出现执法漏洞和盲区,深化生态治理协同联动和多元共治。全面推行河长、警长、断面长“三长并举”管护机制,挂牌成立“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联络室”、环境监察支队和市公安局环境警察支队环保警务室。根据2023年全省生态环境专项执法行动计划,全年主要开展“全力保障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专项执法行动”“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专项执法行动”“全面推动源头治理管控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生态环境监管数据造假专项执法行动”“持续推进防风险保安全专项执法行动”“扎实推进自然生态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六大执法行动,切实解决群众关注的生态环境问题,守牢生态环境领域安全底线。

建立健全生态保护司法体制。司法是保障人民生态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建立和完善公正合理的生态保护司法体制势在必行。黄海湿地是以盐城沿海为主并延伸周边地区的生态系统,其湿地生态案件可能具有跨行政区域特点,省高院推动环境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2019年1月,江苏高院在东台法院设立黄海湿地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盐城市(不含滨海县、响水县)及周边地区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盐城、南通两地11家法院签署《黄海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框架协议》,这是江苏法院系统签订的第一份涵盖生态功能区域所有法院的司法协作协议。盐城与上海崇明、无锡江阴、南通如皋等6家法院会签《长江口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实现长三角区域生态绿色一体化保护。东台全面推行生态案件“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执行机制,在条子泥、麋鹿、丹顶鹤自然保护区等设立6个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实践基地,打造环境司法综合性辅助平台,积极探索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公益劳务等责任承担方式,切实保障受损环境得到修复。

培养公众生态法治意识。生态法治保障主体是公众,要畅通公众参与生态立法渠道,为公众表达立法诉求、提出意见建议、了解法规审议情况等提供更便捷途径。市人大常委会以多元参与机制广纳民意,立法信息公开更透明,注重生态法律知识和法律观念宣传,全面落实生态治理“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利用“世界环境日”“世界水日”等纪念日开展形式多样的生态法治宣传活动,让公众知晓公民生态保护的责任义务,了解生态权益范围,让公众在关心生态的同时享受良好的生活环境,在生态权益受损害时有明确的救济渠道和途径。

(作者为市委党校党委委员、教育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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