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平 葛君
“小物业”关系“大民生”。在《盐城市物业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半年之际,市中院、市住建局联合召开“物业纠纷‘司法﹢行政’审调相融合”新闻发布会,通报2022年以来全市法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发布相关典型案例,引导物业服务机构规范运行、社会大众依法维权,共同推进绿色宜居之城建设。
公共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
基本案情:某物业公司系某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该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后,某物业公司撤离小区,但未对服务期间小区公共收益情况予以公布,也未将公共收益交付小区业主。某业主委员会起诉要求某物业公司返还公共收益。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物业公司在服务期间所得的快递柜租金收益、基站场地使用收益、售水机场地使用费、旧衣回收箱管理费的收益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在扣除10%的合理成本后,某物业公司应将其占有的公共收益返还给某业主委员会。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当前,物业公司改变共有部分用途或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侵害全体业主权利的现象较为普遍。本案的判决充分保障了业主对于共有部分的收益权,有助于加强对小区公共收益的规范化管理。
业主安装充电桩合理需求物业公司应予配合
基本案情:张某系某小区产权车位的业主。在张某请求某物业公司盖章同意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时,某物业公司以地下停车位不具备充电桩安装条件为由拒绝盖章,导致充电桩安装流程无法继续。张某起诉要求某物业公司协助配合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充电桩是新能源汽车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安装充电桩符合车位正常使用功能,物业服务企业应予配合。
典型意义: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对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具有重要意义。车位产权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而充电桩是新能源汽车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安装充电桩符合车位正常使用功能,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配合,但业主在安装使用充电桩的同时,亦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不能以房屋质量问题为由拒交物业费
基本案情:某物业公司与陈某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陈某以房屋存在渗水问题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某物业公司起诉要求陈某支付物业费。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物业公司为陈某提供了物业服务,陈某作为业主应当履行交纳物业费的义务。对于房屋渗水问题,陈某可在保修期内依法向开发商主张权利。
典型意义:物业服务主要是针对公共部分的维修养护管理,房屋渗水问题涉及业主专有部分和房屋质量问题,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的瑕疵交付问题,与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中的物业服务并无直接关联,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业主应通过其他救济途径解决,房屋质量问题不能作为拒交物业费的正当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人是相互依存的关系,业主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有助于物业服务人提供更完善、更优质的物业服务。
物业公司退场时应返还多收取的公共能耗费用
基本案情:某物业公司在约定的服务期间内,实际共向业主收取公共能耗费1553077.23元,实际代为支付水费14303.7元、电费447246.2元。某物业公司服务到期退场后,某业主委员会起诉要求某物业公司返还多收的公共能耗费用。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物业服务期间,对代为收取的公共能耗费用,某物业公司负有单独列账核算的义务。服务到期退场后,应向业主返还多收取的费用,判决支持某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业主履行结清代收代付有关费用的义务。公共能耗费作为实际支出,是物业公司代业主交纳的费用,应按实收取。对于多收取的费用,物业公司无权占为己有,应及时返还给业主。本案中,某物业公司在退场交接时,没有将代收的公共能耗费进行结算,并将结余的费用交还给业主委员会,明显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当前部分业主对于公共能耗费认识不足,导致权益受损而不自知,本案的业主积极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值得推广。
不应收取层高不足2.2米房屋的物业费
基本案情:陈某系某小区业主,某物业公司负责该小区的物业管理。陈某的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房屋买卖合同载明住宅面积为103.15平方米,车库面积为10.11平方米,但车库层高不足2.2米。因陈某未交纳物业费,某物业公司起诉要求陈某按照住宅加车库的面积113.26平方米交纳物业费用。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无权收取层高不足2.2米房屋的物业费,判决陈某当向某物业公司交纳103.15平方米住宅的物业费。
典型意义:根据《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按照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根据住建部门的相关规定,地下车库层高达不到2.2米的,不应计算为建筑面积,物业服务企业也就无权收取该部分物业费。本案的判决有利于引导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规收取物业费,同时也提醒广大业主对于不合法、不合规的收取物业费行为坚决说不,促进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建立良性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