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9日,射阳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射阳县新洋农场一家从事农机维修和销售的XX农资经营部执法检查时,在当事人仓库内发现标注“常州XX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柴油发动机53台,标注“常州XX机械有限公司进出口公司出品”字样的手扶拖拉机底盘5台,手扶拖拉机用轮胎11只。现场查获拼装完成的手扶拖拉机整机2台,拼装中的半成品手扶拖拉机1台。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的规定。射阳县农业农村局依法立案查处。
经调查,2022年8月,当事人拼装手扶拖拉机整机共计4台,已销售2台,销售收入9000元。射阳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拼装行为,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主动召回已销售的2台手扶拖拉机整机,进行了拆解,退赔9000元。并将上述“常州XX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57台柴油发动机(现场检查发现53台,已拼装到整机经拆解的4台),以及标注“常州XX机械有限公司进出口公司出品”字样的手扶拖拉机底盘10台(现场检查发现5台,已拼装到整机经拆解的4台,正在拼装的1台)退回销售商。
射阳县农业农村局根据调查的事实,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将已销售的和未销售的拼装手扶拖拉机进行了召回拆解,并全部退回销售商,违法所得已依法退赔,作出不予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3500元罚款(按违法经营额的1.5倍)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严格禁止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不仅包括不得利用维修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等拼装农业机械整机,还包括不得对农业机械整机进行更换大功率发动机、更换大轮胎、改变传动部件等影响安全性能的改装,这是保证农业机械整机性能和安全的需要。近年来,个别单位和个人粗制滥造、拼装假冒伪劣的农业机械产品,并采用贴牌等欺骗手段进行销售,导致坑农害农事件屡屡发生,不仅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还直接危及农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此,盐城市农业农村局提醒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维修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应当遵法守法经营,不得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更不得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已报废、淘汰的农业机械部件进行拼装,否则,将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