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蚊虫叮咬滋扰人们生活,蚊香等卫生用农药成为驱蚊防蚊的首选用品。今年,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部分药店及商超检查发现,部分标称以植物提取成分为原料、标注防蚊驱蚊功能的“防蚊液”“驱蚊手环”“驱蚊花露水”等产品,标签标识不规范,有的经检测有效成分含量为零。根据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防蚊驱蚊类产品认定的意见》,这些产品属于卫生用农药,依法应当按卫生用农药进行管理。药店、商超只要经营这些驱蚊产品,就要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否则,就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我国实行农药登记制度,驱蚊防蚊等卫生用农药都应当登记,登记时根据剂型不同提供相应的毒理学试验资料,符合规定才许可登记,并在产品标签上标注农药登记证号,格式为WP+年号(四位阿拉伯数字)+顺序号(四位阿拉伯数字)。没有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产品,按照假农药处理,经营者由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购驱蚊防蚊等卫生用农药,要查验包装是否符合规定,是否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特别要按照《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的要求,核对标签标注的各项内容是否符合规定;从生产企业直接进货的,还要查核该生产单位是否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采购、销售的驱蚊防蚊产品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或者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单位采购,由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三、按《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但规定销售卫生用农药,应当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没有分柜销售的,由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经营驱蚊防蚊等卫生用农药,应当建立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采购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没有按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采购台账,由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五、经营驱蚊防蚊等卫生用农药过程中要及时查点在售商品的有效期。超过质量保证期的,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经营者由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