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法治
2022年04月13日

市中院发布助企纾困暖企发展十条措施

□窦晓春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奋力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的部署要求,更好策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稳定经济增长的二十条政策意见》实施,助力企业有效应对当前疫情形势下生产经营法律风险,帮助企业提振信心、减少损失、稳定预期、高质量发展,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4月8日,市中院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助企纾困暖企发展十条措施》。

一 畅通解纷绿色通道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且债权亟需实现的企业,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办理、优先执行。全面推行网上立案、跨域立案,配备专人及时审核立案材料,实行一次性告知补正,努力实现立案“一次不用跑”。引导企业在提起诉讼时一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被诉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对涉疫企业申请财产保全的,依法准予其提供信用担保、保险担保、不动产担保等担保方式。

二 加强司法救助帮扶

对因疫情导致资金紧张、生产经营困难企业提起诉讼的,依照相关规定准予其缓交、减交诉讼费用。安排诉讼服务中心值班律师为涉诉企业提供免费法律咨询,促进减轻企业诉讼负担。提高涉企司法救助案件办理效率,帮助困难企业切实感受司法温暖。全面落实“胜诉即退费”政策,判决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退还胜诉原告诉讼费用审核。

三 审慎认定合同违约

妥善审理因疫情影响而无法正常履行的建设工程、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服务合同等案件,引导企业提供相关证据,必要时开展依职权调查,依法认定不可抗力免责事由,公正、合理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如继续履行合同将对企业明显不公平的,加强法律释明,引导当事人协商变更合同。经审查认为当事人起诉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具有充分依据的,依法适用情势变更情形公平作出裁判。

四 推动降低融资成本

对由于疫情而引发的涉企借款借贷纠纷,要努力促使债权人与企业达成分期还款、展期续贷、中长期贷款等协议,缓解企业短期资金困难。依法严惩“套路贷”虚假诉讼,始终保持严厉打击以民间借贷之名行坑企之实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正确认定借款合同效力,对套取银行贷款后转贷牟利等违法行为,依法认定无效。严守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依法运用穿透式思维开展实质性审查,严防利用典当、担保等规避利率限制的变相高利贷现象。

五 加大纠纷调解力度

加强商会商事协同调解,对涉疫企业纠纷开展联合调解,力争涉企纠纷调解撤诉率不低于30%。对受疫情防控、行业政策调整等引发的企业间纠纷,由院、庭长参与调解,兼顾原告合法权益和被告合理诉求,推动达成分期付款、账款减免等调解协议,以示范性调解引导潜在争议双方共克时艰。

六 构建和谐劳资关系

妥善处置因职工接受防疫隔离、治疗及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等引发的劳动争议,依法合理认定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的报酬待遇,引导双方形成理性利益预期。运用劳动争议裁审衔接、诉调对接机制,鼓励企业与职工通过民主协商程序调整岗位、薪酬和工时解决争议,确保稳岗就业,帮助受疫情影响时间长、用工量大的物流运输、加工制造、文化旅游、冷冻食品等行业企业渡过难关。

七 审慎善意文明执行

对企业尽量采取“活查封”,优先查封不动产等对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财产,原则上不得冻结企业基本账户,严禁超标的查封,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慎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受疫情防控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被执行企业,依法给予合理履行宽限期,并积极促成执行和解,帮助企业走出困境。常态化开展拖欠企业账款案件集中执行,各法院每月开展专项执行行动不少于1场次。重视企业合理诉求,规范办理财产处置、价款分配、案件终本等执行事项。

八 推进企业信用修复

审慎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对因疫情暂时无法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的企业,原则上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深入推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执行年”1+4专项行动,在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下,联合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对全市失信企业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退出、帮扶、约束三类清单,综合运用教育督促、促成和解、联合惩戒等措施,执行完毕一批、“执转破”一批、执行和解一批,帮助失信企业轻装上阵。

九 发挥破产审判作用

对经营状况一贯良好但因疫情暂时陷入困境的企业,一般不认定具备破产原因。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一般驳回其申请。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对企业的保护及挽救功能,对于具有经营价值和市场前景的破产企业,通过破产重整、和解程序,综合运用债务减免延期、债转股、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式,帮助企业“破”除危局、“产”出生机。强化与地方招商引资部门协作,通过招商网络定向宣传推介破产资产,招引战略型企业,最大限度盘活生产要素。

十 助推帮扶政策见效

依托院庭长对接园区、挂钩企业工作机制,组织开展访企活动,宣讲政府涉企帮扶政策内容,推动政策红利加快传导。举办法治讲座、送法进企活动,宣传疫情防控要求,引导企业及从业人员严格遵守防控措施,防范涉疫法律风险。加强行政案件协调化解,帮助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按照规定享受房租、贷款、税收等政策优惠。依法支持企业因疫情损失提出的保险理赔诉讼请求,确保应赔尽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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