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吉德龙 杨亦周
人身安全保护令绝不是“一纸空文”!
近日,汪成(化名)因为无视“禁令”,与其父母亲一起,领到了我市首张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罚单”。4月13日,记者在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采访了开出这张“罚单”的法官助理袁柏阳。
汪成与唐艳(化名)是一对夫妻。因为多次受到汪成的辱骂和殴打,唐艳与丈夫分居后向法院起诉离婚,然而分居并未让她躲开丈夫的“拳头”。“有一天下午3点多,汪成和他的父母跑到我的办公室闹事,还打骂我,被同事拉开后,三人扬言还会找我‘要说法’。”唐艳回忆,“没过几天,他们真的又来我的单位,公开辱骂我。”
离婚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往往需要较长时间,这时候,唐艳想到了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袁柏阳介绍说,“根据唐艳提供的保证书、协议书、视听资料、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等证据,足以说明汪成曾数次对唐艳辱骂、殴打,法院依法作出禁止汪成及其亲属对唐艳实施家庭暴力和骚扰、跟踪、接触唐艳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后来,唐艳通过再次申请,法院将保护令有效期延长了六个月。然而没想到,2021年12月的一天,汪成及其父母明知保护令尚在有效期内,再次闯入唐艳办公室,就在警察处理的过程中,汪成仍旧辱骂唐艳,并扬言要去唐艳父母家闹事。
袁柏阳说:“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依法、适时、适度干预家庭暴力的保护性手段,施暴者一旦违反禁令,将会被训诫、罚款、拘留,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经审理,经开区法院认为,汪成及其父母无视法律威严,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接触、辱骂、威胁唐艳,其行为严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确定的义务,依法均应予以惩戒。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三人依法予以训诫,并分别罚款1000元。
处罚决定宣告后,汪成等人均表示不服,当庭提出复议,但在法律强大威慑作用下,三人又很快主动缴纳全部罚款。近日,盐城中院驳回三人复议申请,维持上述处罚决定。
吉言法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说,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这是对每个家庭美好的愿景。
当这种愿景遭遇婚姻的失败时,当事双方也要理性对待,强势的一方千万不可动手施暴,将对感情的不满诉诸暴力。
家庭暴力是个沉重的话题,它不同于发生在公共场合的暴力,其掺杂着家庭、情感等多方面因素。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家暴是一种侵犯人身权利,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行为,关乎每个平等主体基本权利保护,需要社会广泛关注和公权力适当介入。
本案中,丈夫在明知妻子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尚在有效期内,仍辱骂、威胁唐艳,更是再次触碰了法律的红线。好在弱势一方具有保存和收集证明家暴证据的意识,及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使其受到的家暴违法行为得到有力的处理和追究。
正如袁柏阳说的,“家庭暴力不仅是家务事,更是社会问题,人身安全保护令就是要为家暴受害者撑起法律‘保护伞’,它产生的效力不是停留在纸面上的,而是当违反禁令后所要承担的严厉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