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阜大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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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免”入学“失败”,虽签订合同仍认定为诈骗罪 2024年03月27日 盐阜大众报 06版 法治

王新房

案情回顾:2023年1月,李某经人介绍,与某培训机构工作人员孙某取得联系,孙某称可帮李某的儿子李小某推免进某知名大学读研究生,费用为35万元,李某同意,双方在某电子合同云平台上签订合同。1至6月期间,孙某以推免定金、向学校打招呼、办理相关证书、录取成功等为名合计骗取李某父子36.4万元,后李小某一直未收到录取通知书,孙某也联系不上,李某父子报警。

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退出违法所得36.4万元,发还给被害人。孙某不服,认为其行为是合同纠纷,并非诈骗,即使认定诈骗,亦应当定性为合同诈骗,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市中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法官说法:首先,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当界定为经济流转领域发生的市场交易行为中涉及的合同,孙某与李某虽然签订了所谓的“培训合同”,但不属于经济合同,孙某的行为侵害的法益是被害人的财产权利,并未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其次,在案证据可证实,孙某并无“推免”研究生的能力,被害人转款后,其逃避联系,亦未退还钱款,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并非合同诈骗或合同纠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后,提醒广大家长和学生朋友们,谨防“学托”骗局,只有努力学习才是走进梦想学校的唯一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