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刘冰清)现年85岁的张某,与已故丈夫翟某婚后育有两子一女。2003年,张某因赡养问题曾将两子诉至盐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明确了各方赡养责任。判决生效后,两子均能履行义务,张某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此后数年,因家庭内部矛盾,两子都认为张某偏袒另一方,逐渐停止履行赡养义务。失去生活依靠的张某居无定所,生活一度陷入困境。当地村民委员会、辖区派出所多次介入调解,但均因家庭矛盾、两子推诿而未能达成一致,赡养问题始终悬而未决,张某依旧生活无着。
为解决困境,张某再次起诉两子。案件受理后,考虑到张某年事已高、家庭矛盾突出,承办法官决定优先采用调解方式处理。调解中,法官先单独与张某沟通,倾听其诉求,随后分别与两子谈话,一方面释明赡养系法定义务,另一方面从亲情入手化解对立情绪。同时,针对双方分歧,法官逐一梳理、耐心疏导,帮助双方打开心结。
最终,在承办法官和人民调解员的耐心劝说下,双方就赡养方案达成一致。目前,两子已按调解协议履行赡养义务,张某生活得以稳定。
法官提醒大家,赡养老人不仅是道德层面的要求,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均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负有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为此,赡养义务人应主动履行赡养责任,不仅是支付费用,还应给予父母必要的陪伴与关怀,让“老有所养”成为温情的实践,而非冰冷的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