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城建
2025年10月31日

《盐城市城市更新办法》政策解读

为规范和推动城市更新活动,加快建设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现代化人民城市,近日,市政府出台《盐城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25年11月15日起正式施行。

问:《办法》中城市更新的具体范围包括哪些?

答:《办法》第二条明确,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主要涵盖九类活动,即加强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整治改造、开展完整社区建设、推进老旧街区、老旧厂区及城中村更新改造、完善城市功能、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修复城市生态系统、保护传承城市历史文化,以及国家和省、市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

问:《办法》所确立我市城市更新工作的基本原则,其核心要旨是什么?

答:《办法》第三条确立了四项核心原则,其中“规划引领、民生优先”强调以国土空间规划为蓝图,优先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绿色低碳、科技赋能”着力推动生态修复与绿色建筑推广应用,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城市治理效能;“政府统筹、市场运作”要求强化政府政策制定与统筹协调职能,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多元参与、共建共享”注重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引导物业权利人自主更新,实现更新成果共享。

问:公众如何参与城市更新工作?

答:《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了建立多元参与机制。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畅通意见表达渠道,保障公众在政策制定、规划编制、项目实施、效果评价中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设立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提供评审、论证、咨询服务;鼓励物业权利人自主更新,镇(街道)提供指导,政府通过资金、政策支持改善群众生活工作环境。

问:城市更新规划和计划是如何编制的?

答:《办法》第十至十五条规定了规划和计划编制流程。即市、县(市)政府组织开展城市体检,全面评估城市发展状况及存在问题;住建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编制更新专项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体系,详细规划分层落实,并根据更新需要实施动态调整;建立市、县两级项目库管理制度,条件成熟的项目纳入年度更新计划。

问:城市更新的实施主体如何确定?有哪些职责?

答:《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实施主体通过以下方式确定:由物业权利人自主实施,或通过联合体合作、委托市场主体实施。针对无法自主确定实施主体的项目,县(市、区)政府在征询物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意见后可指定实施主体。实施主体主要承担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办理审批手续、归集资源权益、组织工程实施、移交运营管理权等职责。

问:涉及历史文化保护的城市更新需要关注哪些方面?

答:《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明确,依法严控拆除比、拆建比,防止大拆大建;要守护城市肌理与历史文化资源,对有历史保护价值的建筑优先通过修缮改造进行更新;历史文化保护类项目在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当征求文物主管部门意见,并在专家委员会中吸纳文物保护领域专家,涉及历史文化资源的更新项目需要组织专项论证。

问:城市更新项目在用地和规划方面有哪些具体支持政策?

答:《办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在保障公共利益、安全的前提下,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后,可适当放宽绿地率、停车位等规划指标要求;增设电梯、无障碍设施等必要配套设施的新增建筑量,可不计入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核算。供地方式上,支持带方案挂牌出让、协议出让及划拨转出让;允许地下空间单独或合并出让;鼓励零星地块与相邻低效用地整合开发。对发展文化创意、科技研发等新业态的项目,提供5年土地过渡期政策支持。支持商业与办公用地、工业与仓储用地相互转换;允许工业及仓储用地转为研发、商业或办公用途,相关转换手续予以简化。

问:对于城市更新项目如何优化行政审批?

答:《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对于纳入项目库的城市更新项目,可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合理缩减审批时限。针对低风险的城市更新项目,实行简易审批程序。对于小型低风险项目,推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有效缩短审批时间。

问:针对城市更新项目的特点如何开展施工图和消防技术审查?

答:《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建筑改造的,在保障建筑结构安全、有利于保护利用等前提下,按照既有建筑改造施工图审查技术要点开展技术审查。对无法满足现行标准的城市更新项目,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利用类的由住建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安全隐患消除类的由实施主体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意见作为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竣工验收等依据。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存在空间、结构等客观条件限制的,需要符合消防技术要点,并以改善原建筑消防安全水平为原则进行消防设计。

《办法》的出台将为盐城市城市更新工作构筑系统性制度保障,强力驱动城市空间结构优化与功能品质提升,加速推进现代化人民城市建设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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