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理论周刊
2023年03月27日

德法共治推进黄海湿地生态治理现代化

吴楷文 刘大伟

《盐城市黄海湿地保护条例》作为全国首部涉及湿地类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明确了“加强保护、维护生态功能完整性和生物多样性、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立法目的。《条例》以地方立法的形式让黄海湿地的环境保护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利于提升黄海湿地生态治理水平。然而法律不是万能的,黄海湿地生态治理仍需法律与道德的协同发力,二者不可偏废。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法律对道德的影响在于经验性道德的生成与应用。即法律在运行过程中可以对社会大众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让人们对该法律的认同不仅仅基于秩序、安定等单纯的法律价值,更多来源于内心的道德诉求,从而将其转化为道德的一部分。经验性道德的生成土壤在于,人类社会的发展、社会环境的改变催生出大量新的道德诉求,但分散的社会个体不能对此作出一致的理解和说明,于是具有普遍性的法律规则起到导向作用,并最终形成整个社会一致的道德倾向。不仅如此,制度的功用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实施和适用的单个主体,这也为探讨经验性道德在黄海湿地等特定市域下的治理功能提供了可能。具体而言,相同的程序安排和制度设计投射到不同的社会群体和国家地域中,施行过程和治理效果会不同,而大众道德品质和道德人格的差异是造成制度施行效果各异的关键。

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经验性道德源于法律产生,但可以通过内心教化的方式弥补法律在实施层面的不足。比如,《条例》只能通过法律威慑的事后方式禁止人们在黄海湿地保护区从事违法行为,经验性道德却可以在事前让社会大众在内心养成湿地保护的自觉意识,并落实于具体行动中。对社会治理来说,法律追求的更多是秩序价值,个体在给定的法律秩序中行为,社会在给定的法律秩序中发展。当某一秩序得到个体与社会的认同,维持该秩序的原则便可能成为个人与社会的道德期许,潜移默化中逐渐根深蒂固,最终脱离秩序成为经验性道德。经验性道德的生成遵循从秩序原则到道德期许,并最终形成经验性道德的逻辑。为此,法律与经验性道德相结合,德法共治推进黄海湿地生态治理现代化的具体路径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

首先,依据《条例》构建黄海湿地生态治理的法律秩序。在《条例》设置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且施行三年有余的情况下,各级政府尤其是黄海湿地保护区内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加大法律实施力度,形成“综合执法+专业司法”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保护机制,通过《条例》的具体施行和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与审判形成黄海湿地生态治理的良好秩序。此外,黄海湿地保护是一项全民运动,应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的制度优势,由村(居)委会组织广大群众参与到湿地保护中,并对发现与提供违法线索的组织和个人予以奖励。当然,《条例》的作用不仅在惩罚与威慑,还可围绕《条例》宣传黄海湿地保护的极端重要性。例如,江苏大丰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东台条子泥湿地公园等重点保护区域应在保护区内设置《条例》第20条等相关规定的知识宣传栏,黄海湿地环境资源法庭可以以典型案件为抓手,以案释法明确污染破坏湿地环境的法律责任,形成法律秩序的文化土壤。

其次,塑造全社会自觉维护黄海湿地生态的经验性道德氛围。《条例》不仅可以为黄海湿地生态治理织起严密法网,更能形成不得破坏黄海湿地生态的道德期许,并为相关经验性道德的生成奠定基础。不仅如此,保护湿地的经验性道德在盐城的生成与应用具有深厚的文化与道德土壤。具体而言,鲜明的地域特征和“四色文化”孕育出盐城人独特的道德品格,新时代的盐城人既没有丢掉革命老区的优良传统,更在新征程上寻求生态经济的崛起。《一个真实的故事》传唱大江南北,徐秀娟与丹顶鹤的故事不仅令人动容,更彰显了盐城人秉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的优良品格。各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大中小学校应立足盐城“国际湿地、沿海绿城”的城市定位,加大黄海湿地世界自然遗产及《条例》的宣传力度,培育湿地保护的信念与家教家风,使每一个盐城人内化于心养成自觉保护黄海湿地生态的意识自觉,并外化于行落实到日常生活的具体行动中,并通过每个人的努力在全社会形成自觉维护黄海湿地生态的经验性道德氛围。

最后,法律与经验性道德协同推进黄海湿地生态治理现代化。法律不是万能的,由法律生成的经验性道德虽然涵摄范围更大,对个人行为与内心的要求更高,但没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实施,这也是习近平总书记不止一次强调“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原因。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就法律与道德在黄海湿地生态治理中的关系而言,二者同等重要,不可偏废。具体而言,应首先发挥《条例》等法律的规范性作用,形成“不敢破坏”的法律威慑与“不能破坏”的制度牢笼,随后利用经验性道德的教化作用构建“不想破坏”的良好社会氛围,以构建“不敢破坏、不能破坏、不想破坏”的完整治理链条。唯有《条例》等法律规范与自觉维护黄海湿地生态的经验性道德协同发力,形成德法共治新局面,才能以体系化方式更好地推进黄海湿地生态治理现代化,让世界自然遗产焕发更加夺目的光芒。

(吴楷文为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助教,法学硕士;刘大伟为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哲学博士。本文为市社科联“发挥盐城绿色低碳优势,积极拥抱户外产业蓝海”<23skA143>基金项目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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