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丁涛)2021年5月18日,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朱某某等6人提起公诉。该案一审宣判,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朱某某等6人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至5万元不等。此案入选江苏省法律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A公司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地方大型民营企业。被告人朱某某等6人,均系A公司计量质检部员工。2019年1月至2020年10月,被告人朱某某等6人利用职务便利,接受王某某等4名运输承揽人的请托,通过在焦炭水分、焦炭反应性供货质量检测等方面弄虚作假,谋取利益,先后68次单独或者共同非法收受王某某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54万元。大丰检察院秉持打击涉企犯罪与追赃挽损并重的司法理念,通过深挖彻查锁定具有重大行贿嫌疑的关联单位,及时将犯罪线索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同时,结合上下游企业交易情况及非法获利去向,重点对4家涉案企业开展释法说理,阐明直接经济损失认定意见及非法获利退赔义务,劝导4家涉案企业退出违法所得共计4270万元,直接弥补了被害单位的损失。
案件提起公诉后,大丰检察院及时制发法律风险提示函,能动履职,推动企业出台质检、采购等重点岗位定时轮岗及审计等规章制度。2021年,A公司主营收入超200亿元,创建厂以来历史新高,年纳税达3.9亿余元,为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
近年来,大丰检察院主动对标上级院、地方党委提出的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要求,陆续研究出台《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服务保障长三角产业一体化发展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开设民营企业案件“绿色通道”,持续推进开展打击侵害民企犯罪专项行动、涉企案件法律监督专项行动、涉企追赃挽损专项行动等“三大行动”,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