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专版
2022年10月31日

亭湖区企业上市奖补政策

1.企业上市奖补。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上市分阶段给予合计600万元奖励。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拟上市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给予80万元奖励;对IPO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在沪深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400万元奖励。企业在境外上市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

外地上市企业将注册地迁至亭湖区,并在该区缴纳税收、提供就业岗位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对地方财政贡献较大的,可按“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奖励。

2.企业新三板挂牌奖补。企业成功挂牌新三板基础层给予80万元奖励,成功挂牌新三板创新层给予100万元奖励。企业在基础层挂牌后转到创新层的,给予20万元奖励。企业在创新层挂牌后转到精选层的,给予100万元奖励。由精选层转板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再给予200万元奖励。

外地新三板企业将注册地迁至亭湖区,并在该区缴纳税收、提供就业岗位的,给予50万元奖励。

3.企业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奖补。企业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在价值板挂牌的给予50万元奖励,在未股改的其他板块挂牌的给予5万元奖励。

4.企业再融资奖补。企业上市后以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实现再融资,且募集资金80%以上用于该区生产性、经营性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建设的,按照实际融资额(可转债以转换成股票的融资额)的1%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企业新三板挂牌后通过做市、定向增发等方式实现再融资,并投资在该区的,按照实际融资额的1%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企业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后,通过江苏股权交易中心开展股权融资,并投资在亭湖区的,按照实际融资额的1%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5.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以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或者在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对于同一实际控制下的股权调整与转让、持股方式的变更等重组情形,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予以研究支持。

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依法加计扣除。

6.优先考虑募投项目实际用地需求。对“金种子”企业募集资金以及上市公司通过再融资新建、扩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规划编制、项目供地、行政审批、不动产登记等各方面依照规定予以政策倾斜和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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