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上市奖励。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上市分阶段给予合计600万元奖励。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拟上市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给予80万元奖励;对IPO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上述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安排200万元。对在沪深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400万元奖励。上述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安排200万元,县级财政安排200万元。
在北交所上市的,先按新三板挂牌分步奖励,待北交所正式上市后,在享受市新政策标准的基础上,县级财政安排200万元。
企业在境外上市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由市级财政安排。
外地上市企业将注册地迁至该县,并在该县缴纳税收、提供就业岗位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对地方财政贡献较大的,可按“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奖励。上述奖励资金均由县级财政安排。
外地处于上市辅导期的头部企业,将注册地迁至建湖县,待企业IPO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后,给予100万元奖励。上述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安排100万元。待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上市后,再给予400万元奖励,由市级、县级财政各安排200万元;在北交所上市的,在享受市新政策标准的基础上,县级财政安排200万元。对地方财政贡献较大的,可按“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奖励,由县级财政安排。
2.企业新三板挂牌奖励。企业成功挂牌新三板基础层给予70万元奖励。成功挂牌新三板创新层给予100万元奖励;企业在基础层挂牌后转到创新层的,给予30万元奖励(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上述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安排100万元。
外地新三板企业将注册地迁至建湖县,并在该县缴纳税收、提供就业岗位的,给予50万元奖励。上述奖励资金由县级财政负责安排。
3.企业再融资奖励。企业上市后以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实现再融资,且募集资金80%以上用于该县生产性、经营性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建设的,按照实际融资额(可转债以转换成股票的融资额)的5‰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企业新三板挂牌后通过做市、定向增发等方式实现再融资,并投资在建湖县的,按照实际融资额的5‰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企业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后,通过江苏股权交易中心开展股权融资,并投资在该县的,按照实际融资额的5‰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上述奖励资金均由县级财政负责安排。
4.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以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或者在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对于同一实际控制下的股权调整与转让、持股方式的变更等重组情形,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由县财政及受益镇(街道、区)政府按照“一事一议”予以研究支持,原则上奖励金额不超过所在园区企业经济贡献部分的80%。
上市企业高管工资薪金及企业分红所得年缴纳个人所得税20万元以上部分,按不超过该部分所在园区企业经济贡献部分的80%奖励给企业,该奖励政策自上市之日起累计连续享受不超过5年。
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依法加计扣除。
涉及“一事一议”研究支持的企业,具体奖励资金先由县级财政与所属镇(街道、区)根据企业实际缴纳情况测算,待成功上市后予以结算,此奖励不得与县财政安排的200万元上市奖励重复享受。
5.优先考虑募投项目实际用地需求。对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募集资金以及上市公司通过再融资新建、扩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规划编制、项目供地、行政审批、不动产登记等各方面依照规定予以政策倾斜和技术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