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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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放弃继承但实际占有遗产 依旧不可避免继承债务 2026年01月01日 盐城晚报 06版 政法

刘某与王某原系同事关系,刘某曾向王某借款20万元。2023年,刘某因意外去世,其母亲董某、大儿子贾某、小儿子王小某为其法定继承人。王某多次向三位继承人催讨借款无果,遂将三人诉至滨海法院,要求三人在继承刘某遗产的范围内偿还这笔债务。

法庭审理过程中,三位继承人均表示“不继承刘某的遗产”。然而,经法院查明,刘某去世后留有房产、车辆及保险理退赔款等遗产,其中房产是小儿子王小某在居住、大儿子贾某使用车辆、保险理退赔款被三人实际分割,三位继承人已实际对刘某的遗产进行了占有和处分。

法院审理认为,董某、贾某、王小某虽然在诉讼过程中表示放弃继承,但三人分别以居住房产、使用车辆、分割保险理退赔款的实际行为,对刘某的遗产进行了占有和处分,该行为直接表明其已接受继承,与口头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相悖。因此,法院判决三人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刘某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官提醒:继承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责任。继承制度在保障继承人权益的同时,也起到维护社会公平诚信的作用。继承人在取得遗产的同时,相应地负有在所得遗产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合法债务的义务,意图通过“表面放弃,实际继承”的方式逃避债务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继承传递的是财产,传承的是情感,传续的是责任。面对继承事宜,每一位公民都应秉持严肃审慎的态度:接受遗产,意味着承担责任;放弃继承,则需要表里如一,切勿试图通过“虚假放弃继承”的方式逃避债务,否则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卢琦雅舒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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