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树造林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但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树木,逐渐长大后一旦超越电力设施安全保护距离,将严重影响用电安全,很容易发生断电跳闸、人身触电事故,因此要把植树造林工作好事办好,避免人身触电伤害和电力设施损坏事件,就得正确处理好与电力设施保护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这里“电力设施保护区”是指国家为了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依法在电力设施周围划定区域,在此区域内禁止从事某些行为。电力线路保护区分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和电力电缆保护区两种。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指电力线路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国务院颁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则明确规定,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为:10千伏线路两边5米以内,35千伏至110千伏线路两边10米以内,220千伏线路两边15米以内,500千伏线路两边20米以内被称为“线路走廊”区域,均不得栽种树木和新建其它建筑物。
《江苏省电力条例》第三十六条还规定: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已有的经过修剪的植物经自然生长后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定期予以修剪。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经电力企业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剪的,电力企业可以进行修剪,并不补偿修剪植物的相关费用。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及其他紧急情况下,对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经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采取其他措施仍不足消除安全隐患的,电力企业可以修剪或者砍伐。事后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将采伐情况报林业或者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刘译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