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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是否能抵扣工伤赔偿? 2024年03月07日 盐城晚报 11版 热点追踪

2017年6月10日,方凯(化名)应聘到新疆某劳务建筑公司工作,工作岗位是钢筋工,工作地点在乌鲁木齐市喀什路东方御景商住小区。2018年8月26日,方凯在工地工作时,被弹起的钢筋戳伤眼部,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019年11月7日,乌鲁木齐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方凯为伤残七级。因新疆某劳务建筑公司拒绝支付方凯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2020年5月8日,方凯向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2020年5月8日,方凯向自治区总工会法律部递交了法律援助申请。同日,法律部指派新疆国法律师事务所办理该案,律师杨萍作为方凯的代理人。经研究后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点是用人单位给方凯办理了商业保险,商业保险的理赔款是否应当予以抵扣工伤赔偿的费用问题。

确定了工作思路后,律师向方凯了解案件情况,收集认定工伤决定书、初次鉴定意见书、住院证、出院证、诊断证明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之后联系到用人公司,但是公司一直采取回避态度,认为给方凯办理了商业保险,商业保险赔偿部分必须抵扣,只同意支付方凯6万元。2021年2月20日,方凯及代理人参加了庭审。2021年3月12日,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公司支付受援人各项款项合计:226651.95元。

代理人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单位即被申请人,依法应当予以补缴。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是有事实依据的,亦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援助律师认为,用人单位关于商业赔偿与工伤赔偿须相互予以抵扣,没有事实依据,亦无法律依据,不能成立。相反,方凯仲裁请求,既有基本的事实依据,亦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依法应当获得支持。

本案是一起因工伤赔偿所产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其特殊性在于商业保险是否能予以抵扣工伤保险的费用。首先,方凯因工受伤,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是基本的事实情况,鉴定为伤残七级,用人单位也是没有异议的。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因本案中,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特别是工伤保险,则方凯所有工伤待遇款项均由用人单位承担。本案中,用人单位须依法支付方凯各项工伤待遇款项,主要包括三个一次性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人员工资、医疗费等费用。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本案中用人单位购买了商业保险,因身份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本案中,用人单位属于与方凯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作为投保人,依法不得指定自己单位为受援人;即使受援人作为被保险人同意,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来源:工人时报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