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政
近期,电影《孤注一掷》的热映引起了公众对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的高度关注,电影中犯罪分子的狡诈残忍、受骗人的惨痛经历无不触目惊心。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诈骗活动形式日趋多样,并且演化出了分工明确、隐蔽高效的犯罪套路,公众一不小心就会上当受骗,甚至还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本文将结合电影中的部分情节和现实案例,为读者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和防骗技巧,构建起反诈防骗的“防火墙”。(为便于行文,下文所说“刑法”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国(边)境:不可偷越
电影中,诈骗团伙成员为了扩充组织规模,先通过发布虚假高薪招聘等信息聚拢人气,又组织/运送被吸引过来的人员偷越国境;模特梁安娜为了获取高昂薪酬,在明知工作内容系从事诈骗活动的情况下绕过边防检查关口、非法穿越国境线进入他国境内。对于此类行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三百二十一条、第三百二十二条已经作出相关规定,可能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偷越国(边)境罪。
偷越国(边)境有一个最直接的后果:由于相关人员会尽量避免使用航空等留下痕迹的交通方式,也不会按照正常流程通过边防检查关口出关,因此相关主管部门无法掌握出境人员的准确出入境情况,加上当事人此前不知道出境方式等原因而无法提前告知家人,等到发现人员失踪时,要查找行踪都会十分困难。加上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制度、风俗习惯、语言文化等各不相同,在异国他乡接触背景不明的人员,无异于“羊入虎口”,不要说个人财产等权利得不到保护,就连人身自由权和生死大权都可能会落入他人手中。因此大家一定要杜绝侥幸心理,通过规范、合法的途径出入境。
根据刑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实施犯罪的,适用刑法。因此即使像电影中那样,诈骗犯罪活动发生在国外,但诈骗分子系我国公民或是被害人在国内的,我国司法机关也具有管辖权,但是行使该管辖权要以有关人员到案为前提。近年来,我国严厉打击电信诈骗行为,加强与当地执法部门合作,从境外引渡回大量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不断挤压其在境外的生存空间,彰显了对该类犯罪的严厉打击态度。
“血汗工厂”与诈骗:
没有人性,只有利益
电影中,诈骗团伙采用没收护照、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被骗进诈骗场所的人员留下从事诈骗活动,对于不服从命令或是试图向外传递求救信息的人员,诈骗团伙还采取了殴打、电击等暴力手段,甚至直接杀害。此类行为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使用暴力导致了被害人伤残、死亡后果的,其行为的严重程度还会“升级”,分别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梁安娜声称掌握内幕信息、引诱大学生顾天之参加所谓的网络赌博活动,但其实赌局的输赢都掌握在诈骗团伙的老板手中,目的是欺骗顾天之将资金转入诈骗团伙控制的账户里。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即构成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即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那么,一旦像电影中的潘生那样,不小心落入不法分子的圈套,就只能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和遭受其威胁甚至伤害之间选择了吗?并不是这样。刑法第二十一条设立了“紧急避险”制度,允许公民为了包括本人在内的合法权利免受危险而采取必要的避险行为。潘生受到威胁的权利是他的生命权,而他参与诈骗活动侵害的是他人的财产权,而生命权必然是高于财产权的,因此其被迫参与诈骗活动可以认定为紧急避险。
消失的资金:
被骗的钱为什么难以追回
电影中,顾天之将家里抵押房产借到的钱转入诈骗组织提供的账号后,诈骗组织的头目陆经理立即安排人员将资金从原账户中转出并分散存入多个账户,一群摩托车骑手同时出动、将分散在多个账户中的小额资金迅速以现金方式取走并转移到境外。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被害人资金进入诈骗账户后,反诈部门在短时间只能对相关账户进行冻结、使其不能再进行新的交易,这也是诈骗团伙要持续从社会上获取身份证办理甚至直接购买银行卡的原因。但是上文提到,诈骗团伙中有专门负责将诈骗所得转移和取现的人员,相关资金会被迅速分流到多个账户内,导致反诈部门来不及对相关账户一一冻结,在此期间相关资金一旦被取现后就难以追查了,再经过向境外转移或直接挥霍等环节,导致即使抓到了犯罪分子也很难追回。
从事违法活动的聊天群和银行卡从哪来:“躺赚”的另一头是违法犯罪
除了上文所述,生活中还有一些虽然没有在电影中体现但也和相关犯罪密切联系的现象,它们看似危害不大,甚至就发生在我们身边,有些还能带来一些经济收入,但它们其实都包含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公众一不小心就可能触犯法律甚至参与到违法犯罪活动的实施中。
生活中,我们经常见到一些有偿建群发布违法信息或是收购电话卡、银行卡等个人材料的广告,有些人贪图小利,觉得可以“躺赚”一笔,或是出于侥幸心理,觉得自己发挥作用小不会被追查,就实施了上述行为;殊不知,通讯群中的成员可能就包含了未来的诈骗受害者,出售的账户很可能就成为电影中犯罪分子用来转移赃款的其中一个账户。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之二的规定,其行为可能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俗称“帮信罪”),后者已经成为年轻人尤其是在校学生、无业人群的“重灾区”;此外,使用POS机套现、透支信用卡长期不还等资金“救急”行为还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一旦产生犯罪记录,就会在人生道路上留下“污点”,给未来的人生带来诸多不确定。
作者提醒,良好的社会环境需要大家共同缔造,要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不要觉得自己是那个可以“躺赚的幸运儿”,更不要过度自信,觉得自己可以从兼具人力财力技术的诈骗团伙那里“虎口拔牙”;只有时刻存有警惕意识,对违法犯罪信息不碰、对不合理信息不信,才能保证安全。也建议大家下载“国家反诈”APP等反诈工具,为自己再加一道“防火墙”,才能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早日实现“天下无诈”。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