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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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保证担保? 2023年08月01日 盐城晚报 12版 民生

市民黄先生问:请问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保证担保具体有哪些内容?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直管理部副主任童爱华回答:保证担保为阶段性保证担保。借款人以所购买的房屋作抵押,在借款人取得该住房的所有权,办妥抵押登记并交至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执管之前,由售房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阶段性保证人必须是与管理中心签订按揭合作协议,且是借款人所购房屋的开发商或售房单位。

对借款人仅为异地缴存职工的,除上述担保方式外须再提供“第三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借款人仅为灵活就业人员,或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抵押贷款,管理中心可以要求借款人除上述担保方式外再提供“第三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三人”应当是有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正常缴存的第三方单位缴存职工,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约定履行职责。

借款人须与管理中心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交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保管。抵押房的现值,由管理中心自行确认,但不得明显高于当时本区域内市场正常交易价格。住房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其现值的80%,非住房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其现值的50%。

借款人办理商转公贷款时,可用所购住房的剩余抵押价值(即房屋购置价格减去第一顺位抵押值)进行第二顺位抵押,商转公贷款办理完成后,商业贷款余额与公积金贷款金额的和值,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80%。除该情形以外,其他公积金贷款不得接受顺位抵押。

二手住房贷款必须以所购房作抵押且不得变更抵押物。借款人购买普通商品房以所购房抵押的,不可办理担保物变更;以其他非所购房抵押的,必须用所购房进行抵押物置换。借款人违约或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管理中心有权依照合同和法律程序处置抵押(质)物。处分抵押(质)物所得价款,扣除处分抵押(质)物各项费用后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公积金贷款;不足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管理中心继续向借款人追偿;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的部分,退还抵押(出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