亭湖检察干警对超市进行回访,督促超市加强管理。杨亦周 摄
吴雨欣 绘
□洪海 记者 吉德龙 杨亦周
市区某超市自助收银区的监控视频里,一男子拿起几个商品扫码,同伴在一旁负责装袋,看起来寻常又默契。其实,这两人是在“心照不宣”地盗窃!6月24日,亭湖区检察院检察官王蓉辉向记者介绍了一起新零售业态下的盗窃犯罪案件。
今年春节前几天,派出所接到某超市报警称,有人在自助收银区以漏扫商品不结账的方式,将部分商品带出超市被工作人员现场查获。犯罪嫌疑人马健(化名)到案后,对当天的盗窃行为供认不讳,另外还交代了此前实施的多次盗窃行为。
事情起源于他的一次偶然经历。
马健到超市购物为了方便快捷,十分喜欢使用自助收银,一次结账时,他对着机器,一件件地扫物品上的条形码。其间,一袋苹果的条形码漏扫了,但超市居然没有发现。马健一阵窃喜。
此后,马健每每到这家超市购物,都有意选择自助收银,并且在刷条形码时,同时拿起几样商品,但只扫其中便宜的,再把所有商品放到已结账区,从而实现“逃单”。
后来在一次家庭宴会上,他悄悄地把“经验”告诉了亲戚朱淑真(化名)。“马健告诉我,他发现了超市结账的漏洞,自助结账可以不付钱,我就想自己也能占点小便宜。”在派出所,朱淑真交代,他们在超市先各自挑选商品,等到要结账的时候,由马健负责“漏扫”商品,她负责装袋,等到离开超市,再分配物品。
一开始,马健和朱淑真也很害怕,只故意漏扫一些水果、干果等商品,连续干了几次未被发现后,贪念就一发不可收拾。经查,马健先后12次在超市自助结账时故意漏扫商品,商品价值累计1400余元。
“在超市自助结账时故意漏扫,毫无疑问是一种盗窃行为。”王蓉辉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第三条规定,2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亭湖区检察院以马健犯盗窃罪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健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马健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朱淑真因盗窃数额低于立案标准,被处以行政处罚。
吉言法语:
“无人”结账不代表无人监管!
自助结账依赖于移动支付和物联网,是建立在大数据、视频覆盖和全程追踪的基础上的,看似无人监管实际上密不透风、处处留痕,抱着占便宜的心理采用各种手段实施盗窃,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