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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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多月疯狂“吸螺”78吨 2022年06月07日 盐城晚报 09版 政法·广告

吴雨欣 绘

□王跃 柏青 记者 吉德龙 杨亦周

“螺蛳俗称‘螺螺’,是盐城市民餐桌上常见的食物,不少人也有下水捞螺蛳的经历。但是螺蛳不是想捞就能捞的,如果使用违禁器具或者捕捞过多,那就有可能涉嫌违法!”6月2日,盐都区检察院检察官胥晓娟向记者介绍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其涉案的4人近日也因为使用吸螺机捕捞螺蛳被起诉,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

今年30岁的陈亚文(化名)拥有一条渔船,3年前因为没有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被渔政监督部门行政罚款2000元,此后便一直“赋闲”在家。后来,陈亚文结识了张建军(化名),两人闲聊中,张建军告诉他一条“生财之道”:“如果有螺蛳、蚬子等水产品,有多少要多少。”

陈亚文动了心思:“河里螺蛳这么多,岂不是发财的好机会!”他先是托人买了一台吸螺机,考虑到自己没什么经验,又雇了两个“有经验”的工人,一切准备就绪,陈亚文开始四处寻找适合的水域。

为了避人耳目,陈亚文等人一大早就把吸螺船偷偷开到了蟒蛇河,机器一开,螺蛳便如泉涌般从吸管中吸入船舱,不一会儿就堆积如山,第一次就捕获螺蛳、蚬子等水产品足足8000多公斤!张建军也“说到做到”,明知陈亚文使用了被禁用的吸螺机捕捞,仍以近两万元的价格全部收购。

尝到了甜头,陈亚文开始疯狂捕捞,连续一个多月,他们共捕获螺蛳、蚬子等水产品近78吨,获利超过10万元。直到有一天“马失前蹄”,他们在一次非法捕捞中栽了跟头,吸螺船被巡查的渔政部门执法人员发现并扣押。

“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为该刑事犯罪案件可能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便将线索移送给公益诉讼部门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办理。”胥晓娟说。

经江苏省内陆水域渔具渔法鉴定中心鉴定,陈亚文使用的吸螺机为“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渔具”。江苏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技术专家李大命评估认为:“非法捕捞螺蛳、河蚬,不仅直接导致底栖动物资源量减少,同时会对水生态系统的食物链和食物网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影响水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危害水生态安全。”经过评估,陈亚文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水生生物直接损害加间接损害价值超过3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4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恢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最终,陈亚文等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没收违法所得,同时连带赔偿因其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价值32万余元。

吉言法语:

螺蛳可以净化水质,避免水体富营养化。它们在净化水源的实力上,可以说是很多生物都达不到的。螺蛳虽然很小,却是内河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螺蛳少有人工养殖,以野生捕捞为主。对于捕捞,国家是设置了红线的:渔船本身要具有捕捞证,同时还要在证件上允许的范围内作业。逾越红线就有可能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立案标准包括,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5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5000元以上;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等情况。法律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一个多月疯狂“吸螺”78吨,受到惩处的陈亚文他们不冤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