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政法
2026年01月05日

无证驾驶借车肇事

车主未尽审查义务难辞其咎

陶某在自己驾驶证被扣留、记分满12分的情况下,向朋友潘某借车驾驶。潘某未对陶某的驾驶资格进行核实,就将其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车辆借给陶某。陶某驾驶车辆时,与范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范某受伤。公安机关认定,陶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事后,范某将驾驶人陶某、车主潘某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滨海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范某人身损失,在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后,可依法向侵权人进行追偿;因陶某在事故发生时处于无证驾驶情形,根据保险合同相关约定,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免除赔偿责任。从侵权责任划分来看,陶某作为肇事司机,系直接侵权人,其在驾驶证被扣留、记满12分的情况下仍驾驶机动车,对事故承担主要侵权责任;而潘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出借车辆时未审查借车人陶某的驾驶资格及自己车辆的车况,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最终,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驾驶人陶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车主潘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道路交通安全关乎每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驾驶机动车必须具备合法有效的驾驶资格,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在此提醒广大车主,借车不是“人情账”,而是“责任账”,出借车辆时,一定要严格审查借车人的驾驶资格,同时也要确保借出的车辆无安全隐患,否则出事后需承担相应责任。曹福军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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