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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8日

男子搬货时摔倒昏迷

同事见死不救,负什么责?

搬货工余某在搬货过程中,和同事发生冲突之后,余某失足从车上摔下昏迷而3位同事在其身边竟选择视而不见,伤者因此错失最佳救助机会离世谁来担责呢?近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一起案件。

3人对摔倒昏迷同事视而不见

2020年9月15日,海鲜店老板温某从海鲜市场订购海鲜货品后,由司机陈某开车将货拉到一酒店门口,车上同时载了余某、严某和何某三个货物搬运工,并且约定搬运工的工钱由老板温某支付。

当车开到酒店后进行货物搬运时,搬运工余某与严某因抢货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致使货箱破损、货箱内的水和冰等洒落在车上。

当余某准备下车,因脚下湿滑突然从车上摔落倒地不起(头朝下、腿搭在车上),此时何某经过便将余某的脚从车上搬下。

货物搬完后,何某、严某和司机陈某无视余某的情况,离开现场。

直到余某倒地十多分钟后,经过的路人报警并拨打120。待120急救车赶到现场后,发现余某此时已离世。

因此,余某的妻子和子女将老板温某、货车司机陈某及两名搬运同事诉至法院。

两人未履行救助义务应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雇主温某、司机陈某、同事严某和何某是否应对余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雇主温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余某在搬运货物的过程中,从车上摔倒死亡,温某并无过错,因此温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司机陈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司机陈某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人及驾驶人,在余某摔倒后是有救助义务的,但其未采取任何施救措施而径直驾车离开,故其对余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同事严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虽然余某摔倒主要是其自身没有尽到注意和谨慎义务,但与其和严某争抢货物事件有关联。在此情况下,严某有一定救助义务,但其未予理会径直离开,故对余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同事何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何某对余某摔倒及死亡并无过错,何某在余某摔倒后未采取救助措施径直离开的行为,从道德上法院予以否定性评价,但其与余某之间不具有法定救助义务,因此,何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涉事故系由余某未遵守排队秩序引发,其在下车时又未尽到谨慎义务,故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根据司机陈某、同事严某的过错程度,依据公平原则,酌定司机陈某承担2%的赔偿责任,严某承担3%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司机陈某和同事严某对余某造成了不作为侵权行为,法院判决司机陈某应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9085.34元,严某应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43628.01元。

法官释法

不作为侵权是指具有作为义务的行为人不作为,造成对当事人的权利侵害。其中最常见的情形是先行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指当先行行为明显地开启或维持了一定的危险时,行为人应对此负担安全注意义务和救助义务。

如果行为人先前的不当行为引起他人进入危险状态,其应当在合理预见的前提下采取救助措施,即义务人应对受害人进行有效救助。

法官提醒

不同于道德上提倡的见义勇为风尚,先行行为救助义务是法定义务,有救助义务的人应秉持善意施助、救死扶伤的传统美德在避免对伤者二次伤害的情况下,及时、准确地对伤者实施救助,必要情况下第一时间呼叫救护车和报警。

来源:南方+客户端、央视网、CCTV今日说法、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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