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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20日

员工离职时遭遇企业“特殊”要求,怎么办?

资料图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则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推拿师李某离职后,入职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药房,“老东家”却将其告上法庭称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要求赔偿5万元,这是咋回事?

2017年1月10日,李某入职某公司从事推拿师工作,双方签订员工保密协议,约定李某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产品或同类企业的相关服务,否则应当一次性向该公司支付不低于5万元的违约金。

2017年11月,李某取得高级小儿推拿职业培训师证书。2021年5月,李某从该公司离职,7月入职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药房工作。

该公司主张李某掌握公司的客户资料、产品报价方案、培训课程等信息,属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李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5万元,未获支持。该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李某作为推拿师及培训师,不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高级技术人员。李某掌握的客户资料是提供服务过程中必然接触到的基本信息,其在公司工作期间通过培训获取的按摩推拿知识及技能也是该行业通用的专业知识及技能。该公司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李某在日常工作中接触到该公司的一般经营信息,而非核心经营信息。在正常履职期间仅接触用人单位一般经营信息的劳动者,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法院判令驳回该公司要求李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这起案例中,法院明确不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即使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也无须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调研发现,在涉竞业限制劳动争议案件中,竞业限制主体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案件仅占4.27%,为高级技术人员的案件占14.22%,其余8成案件涉及的竞业限制义务主体均为普通劳动者。

在具体实践中,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存在过度泛化的现象。一些用人单位无差别地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甚至保洁员、保安、厨师等普通劳动者也被要求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专家表示,《劳动合同法》也设置了竞业限制制度,其主要目的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基于该立法目的,可以约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定在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事项的劳动者,而不是限制人才的正常流动和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变成一种“离职限制”。

有关专家表示,要认定法律规定的“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应对其是否可能知悉商业秘密进行实质性审查,“没密可保”的普通劳动者,即使签订了保密协议也不构成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应纳入具备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人员范围。对竞业限制的对象,也不能仅仅通过当事人列举就认为属于同类行业和同种业务,而是需要根据被列举企业和劳动者的岗位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普法小知识

竞业限制适用于哪些员工?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竞业限制协议应包括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多少?

竞业限制补偿的标准和支付方式主要取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约定。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这一比例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否则应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竞业限制的期限是多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负有竞业限制义务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违反竞业限制怎么办?

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当退还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并承担给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造成的直接损失。如果同时泄露企业商业秘密,还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全国总工会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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