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管某与周某、潘某为同学关系。周某为投资苏州某工程项目,向管某借款42.3万元本金及承担相应利息。潘某为其中的3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管某从某网络借款平台借款后,交付给周某使用。后经催要无着,管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偿还42.5万元本息,潘某对其中的3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借贷合同合法有效,判决周某承担42.3万元,潘某承担30万元的连带清偿责任。周某、潘某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市中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借贷资金来源于网络借款平台,案涉借贷合同应为无效。周某应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的资金占用费。潘某作为保证人,明知案涉借款来源于网络借款平台,仍提供担保并实际参与使用借款,存在过错,应对主债务不能返还的三分之一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市中院遂予以改判。
法官说法:民间借贷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一类法律行为。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加强金融监管,我国法律一直禁止从银行套取贷款后转贷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时,人民法院要主动审查资金的来源,打击套取金融借款转贷的恶意行为,如案涉借贷资金确实来源于金融机构贷款,案涉借贷合同应判定为无效。虽然担保合同因为主合同无效而无效,但担保人存在过错,仍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严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