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唐某因与某KTV发生纠纷,KTV一直未退还消费钱款,其便联系李某、宋某,欲请李某、宋某“撑场子”要钱,李某、宋某一口答应。后唐某自行与KTV协商成功,要回先前消费钱款。唐某因此心情愉悦,就请李某、宋某一起去浴室洗澡。当李某、宋某二人得知KTV已退回钱款一事,便合谋从唐某身上“赚钱”,并约定事后五五分成。
在浴室包厢内,李某向唐某提出要借2000元,唐某当即答应并转账。后李某又谎称其帮助去KTV要钱的人已在宾馆等候,唐某需再给8000元“好处费”,宋某也应和称确有此事,最终,唐某因害怕惹事,再次转账8000元给李某。
后来,宋某因未分得钱,便将实情告诉唐某,唐某立即报了警。李某、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近日,盐城经开区检察院依法对李某、宋某提起公诉,法院判决李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宋某犯同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检察官提醒:以实施恐吓、威胁或者要挟的方式,迫使他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希望大家能自觉学法、守法,坚守法律底线,避免因一时贪念害人害己。
董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