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健康
2023年04月20日

市卫生监督所盐南高新区分所

持续深入推进打击非法行医工作

检查现场。

近日,市卫生监督所盐南高新区分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两处涉嫌非法行医的场所进行暗访摸排。

根据摸排情况,卫生监督员制定了迂回突进方案,利用晚上和周末时间,对位于居民小区内的两处涉嫌非法行医场所开展突击检查。

在两处涉嫌非法行医场所,卫生监督员现场对正在接受输液治疗的患者及使用后的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等医疗废物和空输液瓶等进行取证。

同时,现场查获硫酸阿米卡星注射液、利巴韦林注射液、注射用奥美拉唑钠、注射用头孢呋辛钠、血塞通注射液、乳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盐酸氨溴索葡萄糖注射液、一次性使用输液器等药品和医疗器械。

卫生监督员对查获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张贴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的公告,对涉嫌非法行医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全市卫生监督机构将持续深入推进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不断净化医疗服务市场。

打击非法行医也离不开您的支持和帮助,当您发现非法行医行为时,可以关注“盐城卫监”公众号,使用便民服务栏中的“咨询投诉”功能进行举报;也可以通过拨打各地卫生监督机构的投诉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魏家新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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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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