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滨海检察院以李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滨海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决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李某在一次饭局上偶然认识刘某。刘某告诉李某其是做“金融生意”的,这个生意不仅不要本钱,还能赚大钱,只要把自己的银行卡卖给别人使用就可以了。
李某听后动了心,次日便办理了三套银行卡,并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了刘某。经查,这三张银行卡发生的50万余元的账目流水均涉嫌网络诈骗。
检察官提醒: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电诈工作中重点打击的违法犯罪之一,在常见的电信诈骗活动中,犯罪分子骗来的钱都需要银行账户来转移,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法律监管,就会购买别人的银行卡来“洗钱”。广大群众切莫因贪图小利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手机卡买卖租赁给别人,否则将面临信用惩戒、限制业务、严管账户、法律处分等四大惩戒。
杨怡 徐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