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广宇 杨左成
盐城晚报讯 为切实提升案件质量,提高批准逮捕率,滨海检察院与县公安局召开联席会议,对刑事案件办理提前介入机制作出细化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
明确提前介入类型。对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或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较大分歧的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新类型疑难案件;上级督办、批办和交办的案件以及刑事拘留、取保候审拟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等,检察院可以根据需要主动介入侦查,公安机关也可商请检察院介入侦查。
明确提前介入方式。检察院可以通过书面审查侦查调查报告、查阅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当面听取公安机关关于案件背景、事实及侦查工作进展等情况的介绍,主动参加案件讨论;旁听讯问、询问或介入现场勘查等侦查活动;调阅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同步录音录像等资料等必要方式开展介入侦查工作。
加强检警沟通协作。公安机关应当全面介绍案件情况,提供相关法律文书和已经收集的证据材料;根据检察院提出的意见建议,进一步收集、固定证据,完善证据体系;对检察院提出的证据瑕疵或侦查取证、强制措施适用违反规定程序等问题,及时进行补正、纠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及时向检察院反馈案件侦查进展情况;对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在立案前可以主动听取检察院意见建议,检察院应当及时回复。
规范提前介入程序。专门就提前介入的相关时限作出规定,要求对于重大、敏感、复杂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前听取检察院意见建议的,应当至少在提请批准逮捕3日前提出,检察院应当在2日内回复;移送审查起诉前听取检察院意见建议的,应当至少在移送审查起诉5日前提出,检察院应当在3日内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