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晚报讯 近年来,滨海检察院积极参与全省检察机关“降低诉前羁押率的有效途径与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试点工作,诉前羁押率显著降低。
建立健全机制。制定《审查逮捕案件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办法》,细化审查依据、量化等级、不批捕理由说明等工作要求。设计《审查逮捕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表》,从刑罚、从重、从宽等7个方面34项指标,对审查逮捕案件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增减因素进行“十分制”量化计分,明确高风险和低风险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分别作出逮捕和不逮捕决定。
坚持部门联动。与侦查机关会签《关于降低诉前羁押率工作意见》,转变侦查机关“涉罪即关”理念,对于轻伤害案件、一般寻衅滋事案件以及案情单一、数额刚过立案标准的盗窃、诈骗等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原则上不采取羁押措施。通过提前介入强化对案件社会危险性评价,避免不符合逮捕条件或无逮捕必要案件进入逮捕程序。
持续密切跟踪。建立捕后羁押必要性定期审查制度,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期进行案件跟踪回访,发现社会危险性等情形消失的,及时依法提出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的建议。对于中、低等社会危险性犯罪嫌疑人积极开展释法说理,促使其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及时建议变更强制措施,重点破解交通肇事案件未及时赔偿、和解导致逮捕率高、捕后赔偿困难等问题。
徐晓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