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政法·广告
2022年05月17日

借钱给别人赌博,钱能要回来吗?

吴雨欣 绘

盐城中院金融审判庭法官张海静接受记者采访。杨亦周 摄

□记者 吉德龙 杨亦周

“这么多的证据都能证明,我的确是借了钱给他了。凭什么现在要不回来啊!”面对盐城中院的判决,杨洋(化名)显得非常沮丧和懊恼。但此时的他也清楚,因为是出借资金给别人用于赌博,这些钱真的是打水漂了!

对于杨洋的懊恼,盐城中院金融审判庭的法官张海静只能表示遗憾,“希望这个案件能给大家一些警醒。”5月12日,她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向杨洋借钱的同事于建国(化名)平时就喜欢打牌搞点刺激。刚开始的时候,赌注一般不会很大。但他乐在其中,渐渐地,他“玩”得越来越大,甚至专程到外地赌场赌博。

庭审中,杨洋回忆:“于建国向我借钱的时候,保证自己有钱了就能翻本,并且承诺按照每天3%利息写借条给我。”为了借钱,于建国还介绍杨洋到赌场“观看学习”转账,赌场也为杨洋开出了每转账1万元得利100元的“奖励”。见有利可图,杨洋心动了,在明知于建国借钱是用于赌博的情况下,多次借钱给于建国,本息共计3.6万余元。

一直坚信这只是正常的民间借贷,而且有借条这些证据,一开始杨洋的心里还是比较踏实的。直到两个月后,于建国无法按时还钱了,杨洋这才紧张起来,多次向于建国索要本息,都被他以暂时无钱还款为由拒绝。于是,杨洋拿着借条到法院打起了官司。

张海静表示,案件的争议焦点是,杨洋明知于建国将涉案资金用于赌博,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本息,他的诉请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张海静说:“首先肯定的是,双方之间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7条对“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情形作了相应规定:“……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亦有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也就是说,杨洋和于建国对借贷行为无效都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且案涉借款被认定为赌资,杨洋无权向法院起诉主张返还。“根据法律规定,目前我们已经将涉案的违法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张海静说。

吉言法语:

欠债还钱,原来并不尽然!

这个“债”属不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是个很重要的考量。

赌博,违反公序良俗,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有些人想不劳而获,天降横财,赌博就成为他们搏杀的一条捷径。但有谁见过通过赌博致富的呢!这样的投机和侥幸,给多少家庭带来了灾难,给社会带来多少纠纷。

借钱给他们赌博,出借人是怎么想的!

如果是心存善良,看到别人创业艰难扶持一下,看到别人家庭困顿拉上一把,这是一种互助的精神。但是如果看到对方是为了赌博、为了吸毒、为了请托送礼,为了干些违法的事情而借钱,那么,多个心眼吧,这些人可能一开始就没有还钱的打算。这时候,出借人哪怕手握借条求助法院,也只能无奈吞下“血本无归”的苦果。

如果是心存不良,设局下套借钱“帮助”别人赌博,然后通过非法拘禁等违法手段催债,这是涉嫌“套路贷”了,是涉黑涉恶的犯罪行为,更是司法部门严厉打击的行为。

还是捂紧自己的钱袋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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