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立
近日,建湖法院高作人民法庭巡回审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为不文明养犬行为敲响警钟。
据了解,赵某在骑行途中途经某厂区门口时意外摔倒,造成椎体压缩性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后,赵某将犬只饲养人肖某诉至建湖法院,称其系因犬只突然冲出而摔倒,主张相应人身损害赔偿。
经审理查明,案涉犬只为肖某个人饲养。事发时,该犬只未佩戴牵引绳、未做任何拴系约束,被放任在厂区周边公共区域活动,并突然靠近赵某。
庭审中,法官结合案件实际、双方过错程度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酌定责任比例,判令肖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赵某合理损失予以赔付。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
案件审结后,法庭还联合辖区派出所开展《盐城市养犬管理条例》专项普法宣传,向群众普及文明养犬法律知识,引导大家规范管束犬只,杜绝养犬陋习,共同守护安全、有序、文明的人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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